環保署與苗栗縣政府玩弄師爺之筆太難看

詹順貴    2022年07月20日 21:08:00

坤輿公司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應不應該環評?未經環評通過前,可不可以試運轉以及營運?7月21日8點55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即將宣判揭曉(文章於20日刊出)。即便如此,環保署與苗栗縣政府仍在努力護航坤輿公司!



 



因為苗栗政府已再次核發核准試運轉處分給坤輿公司,並已同意坤輿公司所找替代廠區內地磅站的「鄰近」磅秤設備,自救會得到消息,同樣明天,坤輿公司將開始運送大量事業廢棄物進場掩埋,因此,自救會必續動員全員堅守現場,而無法前往聆聽期待已久的宣判,這對苗栗鎮後龍鎮鄉親是何等折磨?



   



從下附環保署7月18日函文說明一可知,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及處理許可證者,應檢附文件包括車輛進出口廢棄物磅秤設備設置規劃。除非無法於廠(場)區內設置磅秤設備,才可以找鄰近同一關係企業之磅秤設備取代或由第三公證過磅單位進行過磅。環保署也說明此規定的意旨在於為達嚴謹管理目的,要求處理機構應於廠(場)內設置磅秤設備,以確實掌握廢棄物之進廠(場)數量,但受限廠(場)區面積無法設置磅秤者,因仍須掌握廢棄物之數量,可改以鄰近同一關係企業之磅秤設備取代或由第三公證過磅單位進行過磅。



 



也就是說原則上應在廠區內設置磅秤設備,除非受限於廠區面積無法設置磅秤,才可以改找鄰近的磅秤設備;而非只要廢棄物處理機構想往外找,就可以往外找。



 



回到坤輿掩埋場案,因坤輿公司想規避環評,而刻意將聯外道路、地磅站與管理室等切割出去。環保署竟也刻意忽略坤輿掩埋場廠區內已有地磅站與管理室之事實,說明三、四全部只繞著是否符合「鄰近」的認定條件方式打轉,而不直接指明既然廠區內已有磅秤設備,根本不得再另找鄰近磅稱設備替代,這正是典型玩弄法令的文字遊戲。



 



環保署如此做球(當然還有時代力量黨主席陳椒華立委猛打坤輿掩埋場區內的地磅站與管理室屬農牧用地,不能做與農業無關的地磅站與管理室使用,無意間等於是幫助坤輿公司解套,也是做球。其實這部分只要環評通過,循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申請開發許可與變更使用分區、使用地別即可),苗栗縣政府順勢認定並核准坤輿公司提出替代的鄰近磅秤設備(請參苗栗縣政府公文),這正是中國自宋朝以來嫻熟於玩弄文字的所謂「師爺之筆」,如此一層一層上下交相賊,便可達成護航坤輿公司達到規避環評,直接營運的目的。



 





 



此外,從坤輿公司興建掩埋場前後的林務局航測圖(如相片)來比對,可以清楚看出,那條聯外道路也是坤輿公司專門為自己開闢的,道路終點就是掩埋場,兩側也無其他住戶,何來供公共通行?也不可能是既成巷道。



 



苗栗縣政府如此明目張膽護航,而且還與10年前對坤輿公司開發面積的認定、主張截然相反,其中是否有趕在卸任前結案的貪瀆弊案?呼籲苗栗地檢署應該好好查一查。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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