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主法治的民粹、媚眾、鄉愿,日復一日、日趨嚴峻、積重難返,現在竟可以「義和拳式」到無視法律文義解釋,以不合中文語法、立法技術規範的說詞,胡解亂釋憲法基本文義。台灣法治的墮落、無品,終將造成禍國亂政的結局。
憲法第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時代力量黨團竟說「年滿」是「制定年齡限制的上限」,所以立法者可以立法下修云云。
此種說法,完全顛倒中文基本認知與運用,更將完全推翻法律文字設定的規範目的。
如果此說合乎法律釋義學理,舉例來說: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0條第2項:「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司法院可以無視法律規定在施行細則下修年齡規定18歲就移押看守所?
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2項:「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第16條規定「年滿七十歲」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司法院可以無視法律規定在施行細則下修各該年齡規定嗎?
政黨法第7條規定,「滿20歲」得為政黨負責人。
內政部也可以無視法律規定任意下修政黨負責人年齡規定嗎?
時力黨團所說年齡上限的規定,法文形式為「…歲未滿」,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軍人保險條例第16之3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59條立法例。
上述「年滿」、「未滿」,無論普通文義或法律文義,都完全沒有任何疑義,甚至是小學程度的123ABC,堂堂立法委員為媚眾、民粹討好如此,破壞法律基本釋義,以後以此標準釋法、用法豈有寧日?
更離譜的是,時力黨團不會連基本中文都不懂,但自作聰明地強爲說詞強解硬套,無非就是「實現18歲公民權與民主國家的精神,別讓青年們世代不正義的問題持續延宕下去。」,可是,時代力量黨團一方面知道,正途應該是「各政黨還需要更多的努力的和民眾溝通」,但另一方面,卻專斷獨裁地判斷「修憲門檻」高遂繞避閃躲。如果修憲案公投不過,就可以以門檻高為由繞彎,憲法穩定性自此而絕矣。
更重要的是,修憲公投本來就有可否的價值選擇,制度同樣保障兩方意見的地位與權利,這與某方通過比例高低無關。(否則,就都只能「過半數」,否則都會是高門檻、都不公平。)
修憲公投,同意票有563萬票,不同意票也有500萬票,時力黨團討好563萬票,媚詞「大多數民眾的支持」,請問,500萬反對票的制度性地位又在哪兒呢?
除了個別黨團民粹外,立法院的制度性盲從、鄉愿,更讓人驚訝。
時力黨團的提案,顯然違反通識的法律認知,提案即使通過,被判斷違憲的機率極大,這樣內容明顯有違憲疑慮的法案,程序委員會也未盡過濾功能排列院會議程,交付委員會審查。
先進民主國家國會的程序委員會,對於議會大會與委員會議程,都有高度影響力與作用力。此由程序委員會的組成,往往為資深議員或政黨代表可以窺曉程序委員會的國會導航功能。
易言之,程序委員會不只不是機械式有案就排,也不能只數人數、辨簽名真偽的低檔排錯而已。
以時力黨團選罷法「選舉年齡」為例,程序委員會無人提出疑慮,難道未來委員會審查,乃至黨團協商、二三讀程序,也都不會有立委提出質疑?或是,時力黨團就是小動作逼使其他政黨反對以獲得政治利益,而其他政黨也「與我何干」地讓時力自己的亂子自己收。
如果實現時力立委「立法院一定也能再一次團結起來,主動面對憲法法庭並在大法官嚴格的審查下捍衛立場」,立委自以為得計,但卻不知道自己正在裹脅整個國會破壞憲法的基本認知與運作規範,更造成結論自明的、毫無意義的立法、司法對立。
反之,如果未來會在立法進程中,遭遇質疑而受阻,程序委員會不是更該於此時此刻以決定議程的高度提前過濾,以免浪擲寶貴的國會議事時間?
不論有多炙熱的理想,服從憲法、法制的文義、邏輯,是最起碼、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義務。
興致勃勃地以妄詞扭曲、悖離法文,貫徹熱情和理想,常常反而是是法治災難的肇因和所在。
※作者為曾參與立法實務數十年的國會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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