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盼新店阿嬤迫遷案能改正公務員惡習

倪國榮    2022年05月02日 00:00:00

我們的法律,好像血管與血管很少聯繫,比如法條是從憲法精神延伸出來的,但判決過程與判決書卻不常引憲法精神討論並判決;若處處顧及憲法要旨,必能使惡法不致大肆發揮。



 



人體動脈與靜脈緊密相連,法理亦然;雖然我們的刑法是有民事附帶賠償,但民事審判發現有刑事問題,法官卻可自為判決,多不會去關切刑事問題並追究,生米煮成熟飯,照判。



 



明明行政法庭案件進行中,民事強制執行也不管,不等待,彷彿靜脈與動脈不相屬。



 



新店百年阿嬤迫遷案,就是有這些法律問題特色。阿嬤在世時,即以在水利會土地上居住了一甲子的事實竟成被告,因為土地已賣給了建商,才驚知要被趕走,也曾數次向水利會洽購被拒,這樣連優先購買權的通知都沒有,水利會甚至單方面表示不知其住此的謬論。經監察院調查,公開聲明指水利會謬誤,未照水利法規行事。



 



也就是水利會會長為公務員,沒按法規做,導致阿嬤全家必須連根拔起。其孫女努力再三,雖然官司定讞,仍向行政法院提告,未被駁回且開庭中,奈何民事執行官於四月二十七日在疫情飆起嚴峻下,仍拒延期聚眾履勘;今履勘後,豈不似刀閃起,等待刀落頭斷拆屋?若賴小姐(阿嬤孫女)行政官司勝訴,則房子已毀,荒煙蔓草,說不定大樓蓋出,全然斷絕,疫情下流離失所,人何以堪?



 



此理甚明,而民事執行官為法而法,語云徒法不足以為政,法的動力在於後面有合理支撐,即法理合一,方能服人;理有瑕疵,則法轉趨惡劣,但見執行官不顧疫情輿情,對此非私人告私人單純事,而是公務員涉違法案,號召警力近三十人,加上現場台權會與民眾合聚聲援,其不顧疫情嚴險,不尊重監察院公開聲明與行政訴訟進行中,真是喧事有餘,法強理弱,更違背憲法對人民居住權與安康人權保障意旨,使公務行為有如凶神惡鄰。



 



百年阿嬤迫遷案奮鬥十餘年,在中國應早無蹤影,溺斃於官海中,而台灣社會走向民主人權之路,人人熟知民權自由,誠盼此案能走完應走的行政程序,方有強制執行與否之定論。法為刃,因正義程序而發光,而非一單位不顧其他相關單位之互動參酌往來,孤意執行刃殺到底,則法律火車必因理欠而傾斜,生銹而沈重;願此案例為中華民國百年司法生銹火車磨亮動力之一,改正公務員的粗糙護己不護法理一體惡習,以慰含鬱往生的阿嬤在天之靈。



 



※作者為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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