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的社群帳號被封,支持者的貼文被刪,或被標示警告,許多人憤憤不平,指控社群平台侵犯用戶的言論自由,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這幾天,我一再說明問題的焦點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若要深究,真正的問題是社群平台擁有壟斷的力量。為了釐清事件本質,我來開一堂老少皆宜的法律課,解釋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原始條文如下(我的翻譯在括號內):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國會不得針對宗教的建立立法,或禁止自由信仰;或限縮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及人民為冤屈補償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這個條文約束的對象是國會,廣泛的解讀就是政府。這個條文保護的對象,集會與請願的權利就是人民,但言論自由的保障對象則沒有限定。其他非自然人,如企業、社團、非政府組織、甚至政府機構,言論自由都不容法律侵犯。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內容,我來說明為何川普的帳號被封無關言論自由。
1、封鎖川普帳號的推特與臉書都是私人企業,不是廣義的政府機構,沒有侵犯言論自由的疑慮。
2、在建立帳號時,推特與臉書的用戶都簽了一份使用合約,同意社群平台在必要時過濾貼文,甚至封鎖帳號。
3、推特與臉書的使用合約不僅沒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反而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言論自由保障有兩個面向,包括「表達」與「拒絕」特定言論的自由。
事實上,私人企業限縮顧客或一般民眾的言論自由,每天都在發生,例如:
報社拒絕刊登一篇文章,沒有妨礙作者的言論自由。
戲院拒絕播映一部電影,沒有妨礙導演的言論自由。
餐廳拒絕服務身穿標語T恤的客人,沒有妨礙民眾的言論自由。
企業禁止散發選舉傳單,沒有妨礙候選人的言論自由。
管制言論本來就是私人企業的日常,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推特與臉書當然有權刪除川普的推文,也有權封鎖川普的帳號。這都是單純的用戶管理,無關言論自由的侵犯。
至於推特與臉書封鎖川普的帳號,是否為適當的商業行為,這當然值得討論。例如科技公司的市場力量是否過大,或用戶的權益是否受到尊重。這些都是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議題,不應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混為一談。
※作者為美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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