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研究農民運動的人,都會熟悉大規模土地入侵或占領土地的現象。本文設法分析這種形式的農民集體抗爭,所援引的主要是來自秘魯的證據,但也會參考一些其他國家的資料。我的目的並非研究一種秘魯特有的現象,而是要深入農民行動的背後,看出他們的社會和政治預設前提,以及所蘊涵的策略思維。本文旨在釐清有關農民革命活動的問題。此外,秘魯(和一些可與其相提並論的國家)的特殊歷史情況,在多大程度上決定了土地入侵行動的性質與形式,也將一併納入考量。
一
秘魯和其他任何地方一樣,有三種可能的土地占用類型。這取決於所欲占用土地的法律狀況,同時顧及現行的官方法律體制和農民實際接受的法律規範;但二者並不一定重合。
首先,所欲占用的土地可能屬於農民們所有,但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以他們不認為有效的方式被轉讓了出去。所以在農民們眼中,土地入侵等同收回他們自己的土地。以利馬東北部安地斯山區的奧永省為例,當地農民否認他們曾經在一九六三年八月入侵「阿爾戈蘭農業與畜牧業協會」的土地,其理由為,這片受爭議的土地──海拔約五千公尺的一些牧場──無論過去和現在都一直是他們的。
第二種可能性為,被占用的土地不歸任何人所有,或在法律上屬於政府的公有地。在此狀況下,只有當合法所有權存在某些爭議時,農民墾殖或占地的過程才會變成一種「入侵」。最常見的情形是,農民與地主同時聲稱對此類土地的所有權,不過按照官方法律,兩造都缺乏有效的產權,而且在大數情況下也將不會取得產權。這種現象在一些南美洲國家人煙罕至的邊疆地區相當常見,但在秘魯並不特別明顯,例外情況是秘魯安地斯山區亞馬遜河谷的亞熱帶坡地,以及在廣袤未開墾土地上的某些畸零角落。這些土地雖然歸大莊園所有,卻往往會出於可以理解的原因,被農民們視為不屬於任何人的土地。
由於缺乏可作為依據的產權證明文件,甚至無法訴諸習俗和法規,此處的法律論點因而有所不同──土地屬於靠自己勞力來開墾的人。西班牙殖民法律接受了這種論點,把無主荒地(tierras baldías)判決給那些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播種,或以其他方式墾殖土地的人,並且根據持有者的實際耕種能力來確定其所能擁有的土地大小。再以哥倫比亞的《民法典》為例,它除了其他的占有形式,也承認這種模式。該國為因應大規模土地騷亂而在一九三六年通過的《第二百號法案》,便是以此原則作為斷定荒地擁有權的首要標準。這裡所訴求的並非合法所有權或其他諸如時效地役權(prescriptive right)這類相似的權利,而是一種通用的原則。例如一九六三年時,有三百五十名占地定居者在「新墾殖者協會」的組織下占領了位於廷戈馬利亞亞熱帶地區的兩座莊園,其理由是:「這些土地並未使用於生產,因此我們有權獲得它們。」
第三種類型為,土地可能毫無疑問屬於入侵者之外的某些人,而且即便按照入侵者自己所能夠接受的法律原則或證明文件來看也是如此──農民奪走地主自留地即為一例。這種情況必須和以勞力、金錢或實物來支付地租的農民佃戶,明確加以區隔。入侵的佃農們雖然以自由持有人的身分,宣稱對他們實際占用和耕種的土地享有財產權,卻無法挑戰地主對其直接耕作或僱工耕作的土地之所有權。但這同樣也不構成「入侵」,因為農民早已實際持有他們希望更改法定所有權的土地了。「徵用」顯然是最具革命意識的土地占領形式。但在秘魯,以及更普遍地在拉丁美洲,它也是最罕見的形式(當然,歷史上常見的強凌弱形式除外)。更確切地說,它似乎很難發生在沒有直接受到現代政治意識形態影響的農民運動當中──如果曾經發生過的話。
本文主要將討論第一種類型的土地入侵行動,它們構成了二十世紀秘魯有記載入侵行動的絕大部分。此類運動的特徵就是農民公社收復失去的共有土地。……薩圖尼諾.巴雷德斯博士曾經以現任(毛派)秘魯共產黨總書記的身分,駁斥了那個小黨內的某些偏離分子:
秘魯的真實情況是,生活在公社中的農民階層……深深相信,目前由大莊園主掌握的土地屬於農民,因為他們曾經在那些土地上幹活,因為他們在某些案例中持有地契,在其他案例中更因為自古占有(immemorial possession)而獲享權利。
「權利來自勞動」的觀點清楚地蘊含在其他各種對所有權的要求之中,即便(除了新近墾殖的土地之外)它與「自古占有」所衍生出的權利並無明顯區別,因為後者僅僅意味著,已經有無數個世代的農民在一塊特定土地上進行耕作或者放牧他們的牲畜。或許正因為如此,除非是在現代政治意識形態起了作用的地方,否則我還沒有見過任何一場純粹用「耕者有其田」這個口號來合理化的土地入侵行動。這並不表示它無足輕重。……對農民而言,不勞而獲是無法想像的事情,因為他們必須妥善利用自己持有的每一塊土地。
如果「自古占有」就足以被視為擁有其所有權,比這更好的莫過於拿得出實際文件來證明其有效性了。鑑於西班牙殖民體制的性質,許多印第安人公社都持有這樣的文件,而且這些文件往往被援引來合理化土地入侵行動。……只是毛派共產黨的年輕宗派主義分子卻將之視為小資產階級的偏差行為。他們極力辯稱,封建或資產階級時期的地契不管對誰有利,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把它們燒掉。然而,正如巴雷德斯博士基於豐富經驗所正確指出的:「這一切都揭露了,左傾機會主義派的清算者們缺乏農民運動的經驗,而且從未與任何(農民)公社產生過任何瓜葛。」
農民的土地入侵行動具有墨守成法的色彩,這是一個同時受到研究者和教唆者危險忽略的事實。對拉丁美洲的農民公社來說,擁有「小紙張」(papelitos)非常重要。無論是真是假,這些紙張都受到珍惜和保護,並且會被藏起來以免遭到竊取,因為遺失文件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他們的權利,至於這會不會減弱他們對權利繼續存在的感覺就很難說了。約翰.沃馬克曾經對阿內內庫伊爾科──那位偉大的埃米利亞諾.薩帕塔之村鎮──如何保存當地從父祖輩遺留至今的地契,做出了令人動容的描述。我還聽說過某些玻利維亞村莊的案例,它們由於土改而被授予土地之後,甚至還會向昔日的地主索取轉讓證明文件,盡可能讓一切都合乎法理。但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這種墨守成法的態度並未阻止農民進行革命。首先,農民傾向於拒絕那些奪走共有土地的法律,認為它們儘管在憲法上正確無誤,在道德上卻是無效和「不符合自然規律」的。
就這一點而言,必須提及拉丁美洲局勢的各種特殊性,因為它們把最嚴格意義上的墨守成法,轉化為農民之間一種強大但也有限度的社會力量。在王室官僚機構的掌控下,西班牙的征服保障印第安公社獲得了法律承認和公用土地,同時並設法嚴格控管定居下來的征服者,然而效果不彰。大莊園的主人成為事實上的權力持有者,大莊園因而與農民公社並肩發展,其土地擴張則在法律上同時受到王權和印第安人權利的限制──儘管這些法律上的限制在獨立期間並未被完全取消,但其實已經不再發揮作用。從此,大莊園的擴張在很大程度上是透過赤裸裸的侵占來進行,尤其是在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初。之前沒有多少經濟價值的大片土地突然變得既有利可圖又可用於進入市場。所以拉丁美洲典型的大莊園並非建立在合法所有權的基礎上(靠著用「新法」來取代「舊法」),而僅僅是基於大地主的權力大於國家權力這個事實,此外地主並沒有集這兩種權力於一身。秘魯中央高地的一位老律師(他同時也是退休政治人物),甚至認為土地改革根本沒有必要,確保土地有效重新分配所需的唯一手段,就是要求土地擁有者──任何土地擁有者──出示他們的地產所有權狀,並且把沒有權狀的土地歸還給當初遭到侵占的農民。
例如哥倫比亞在經歷一場農業騷亂之後,針對屬於某位赫納羅.奧特羅.托雷斯所有、占地三十萬公頃左右的三座大莊園的土地權狀進行了官方審查。結果赫然發現,一九二三年時的原始地契涉及的土地面積僅有四百二十六公頃。秘魯中央高地的圖克雷莊園在一八八七年時持有大約一萬二千公頃土地的權狀(但這並非完全沒有爭議),時至一九一五年,不知何故,它已掌握了十萬零三千公頃土地。……由於盜取地產的業主是以看似合法的形式這麼做,通常可望得到法院的保護;如果根本沒有地契,他們欺壓印第安人的本領和對當地法官與警察的政治影響力,通常也足以應付任何挑戰。
這當然過度簡化了複雜的情況。莊園雖可擁有大片土地的合法產權,實際上卻只使用其中的一小部分,剩餘部分或是不留給任何人,或是留給了實際占用的農民。因此那些農民自然會認定,實際在土地上的工作賦予他們土地的持有權或財產權──反正不管怎麼樣都比無所事事的地主享有更多權利。公社則可藉由偽造或擴充古老地契的內容,來強化他們在土地方面的道德訴求。此外,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土地所有權之爭不僅造成農民與莊園的對立,更造成公社與公社之間的對立,尤其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成群離開原先聚落的農民在公用土地的其他角落立足下來之後(就秘魯而言,那通常是從安地斯山脈的坡地移動到更高或更低的生態區,其範圍從最頂端的苔原帶延伸到最底層的亞熱帶和熱帶地區)。接著他們會試圖組建獨立的公社,切割出他們自己的公用土地,而這些土地的疆界與母聚落是有爭議的。
儘管如此,在拉丁美洲各地,尤其是在印第安人聚居的地區,數量異常龐大的農民公社仍拿得出關於公有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文件,顯示赤裸裸或近乎明目張膽的搶劫行為奪走了他們的土地。從這個角度來看,農民權利合法化的問題在理論上非常簡單。但就另一方面而言,對土地的主張無論客觀上再怎麼具有革命性,往往並不意味著在意識形態上對現有的合法性提出挑戰。
……
為了理解此類入侵的本質,以及它們在農民行動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們不妨追蹤這些運動當中的一個特殊案例,至少觀察一下它所產生的某些結果。那是在瓦西坎查公社,秘魯中部高原上一個主要由印第安牧民定居的小聚落,大致位於胡寧、利馬和萬卡韋利卡三個大區的交界處附近。幸運的是,我們能夠追蹤那個公社為了公用牧場中一塊特定地區而進行的抗爭,一直回溯到十六世紀。這種連續性的檔案紀錄相當罕見。……
瓦西坎查四個世紀以來為牧場奮鬥的歷史當中,出現若干饒有趣味之處。一個文盲的社群怎麼會有辦法如此精確地保存自己對所宣稱擁有土地的記憶,以致在一九六三年進行的「目視巡查」中確認了一六○七年所有權狀的每一個細節?因為儘管他們擁有相關文件,在歷史上的大多數時候卻顯然沒有能力閱讀;甚至連負責承辦的白人律師,有時為了閱讀這些文件也不得不諮詢古文字學家。在一九六○年代,一個目不識丁、名叫胡利安.包卡爾丘克.薩馬尼耶哥、時年五十九歲的公社證人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表示自己從一九二二年起就知道邊界何在,因為「當他還是個小男孩的時候,他的父親就把他帶到山上,向他指出邊界的位置。這正是他之所以曉得它們在哪裡的原因」。想必從十六世紀以來的每一個世代,都是由父親帶兒子前往高山牧場,以同樣方式,重溫對失落土地的記憶。
其次,而且或許也更重要的是,瓦西坎查的故事表明了,關於印第安人既被動又屈從的刻板印象多麼具有誤導性。四個世紀以來,渺小、偏僻、孤立而頑固的瓦西坎查從未停止為自己的權利奮鬥。農民們既不是西方的自由主義者,也不是學生造反派,原則上無法在和平與暴力、合法與非法手段、「物質」與「道德」力量之間做出選擇,只能按照情況使用其中的一或兩種。但他們從未放棄過自己的主張。
第三,認為農民的視野完全侷限於當地因素的這種觀點顯然是個錯誤。瓦西坎查或許對利馬所知不多,對馬德里、羅馬或埃及更是一無所知,但它對更廣闊世界的變化夠敏感,而那些變化似乎已動搖了當地權力結構的基礎。儘管如此,只要他們的行動單位是公社,行動背景是他們所在高地部分莊園與公社之間的犬牙交錯關係,他們的視野依舊是地方性的。但他們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政治動員,為全國性的運動創造了幹部。然而對公社本身來說,這似乎只是他們為自己奮鬥時的附帶現象,或是他們在特定歷史發展條件下的副產品。……他們的抱負與其說是要改變體制,倒不如說是在體制強大的時候充分利用它,在體制屈服的時候,把它往後推開。
※本書摘自《革命萬歲:霍布斯邦論拉丁美洲》(左岸文化出版)
關於作者:
艾瑞克‧霍布斯邦(Eric J. Hobsbawm, 1917-2012)
生於埃及,成長於維也納、柏林,16歲之後長住英國,1960年
關於本書:
1959年,卡斯楚在古巴的勝利,
基於對社會革命的期望,霍布斯邦一直維繫著對拉丁美洲的興趣。
拉丁美洲是一個同質性極高卻蠢蠢欲動的大陸。
的確,這裡是歷史變革的實驗室,
四十年的觀察,霍布斯邦的確看見了一個全面改變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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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邦晚年及逝世後出版的選集中,《如何改變世界》收錄了他從
《革命萬歲》即是他四十年來研究拉丁美洲的作品選集。本書由拉美
他筆下關於拉丁美洲的一切事物幾乎都具有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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