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彰銀案」財政部一敗塗地

陳子齊    2017年05月26日 07:00:00

最近彰銀二審判決出爐,許多新聞指出台新金大獲全勝。然而多數大眾還是不知道,這個「大獲全勝」代表什麼,台新金贏了哪些,而財政部又敗在哪裡,為了讓大眾了解這個議題,我嘗試將二審法院判決用非常白話的方式來解釋,讓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可以了解法院對台新金與財政部兩造契約關係的見解。



 



在看法院判決之前,要先知道台新的上訴請求與主張。由於台新是因為先前財政部在2014年透過徵求委託書等行為,搶下四席普董、兩席獨董,使台新失去彰銀經營權,台新進而告上法院,以確認與財政部在2005年契約關係存在。



 



因此台新提出兩項主張如下:




1.「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控,使台新金控主導彰銀經營管理」



2.「在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



 




對於台新的訴求,財政部的答辯主張。過去財政部與台新的契約並不存在,當時的新聞稿與函,一個是政策說明,一個是配合辦理事項,並非承諾「未來持續」協助台新取得彰銀經營權,而該函在2005年協助台新取得完就已履約,也就是說這個契約只有一次,而且2005年已經盡其義務了。



 



但事實上,財政部在2008與2011也分別協助台新取得經營權,財政部則辯稱是為了股東和諧而支持。但法院對此就表示,在財政部認為契約已履行的情況下,還協助台新,如果不是有圖利他人之虞,否則就是財政部失信於民。(法院於此的措辭相當強烈,其認為這事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自不可取)。白話一點,就是你如果認為契約不存在,當初就不應該幫助台新,總不能履行一個契約9年之後,突然來說契約不存在,這就是背信棄諾。



 



也就是說,在法院的判決中,法院支持財政部應該履行當初的契約,應支持彰銀取得過半數的普董席次,而台新所提的兩個主張,第一個主張因為法院認為財政部不能無條件支持台新(因為有解除條件),而被駁回,而台新要的訴求都在第二個上訴主張被滿足。所以看似台新金有訴求被駁回,但其實台新訴求主張的契約關係,以及財政部應支持其取得經營權,都得到法院認證了(然而財政部卻因為這樣主張判決互有輸贏,真的是官僚們的精神勝利法)。



 



不過,這個案例也提醒了我們。政府部門即使對做出人民承諾,但也可能會反悔,甚至透過國家力量來壓迫民間。但幸好,二審的法院判決給了台新公道,身為一般百姓的我們,也應站在法院這一邊,否則就沒有什麼力量可以對抗失控的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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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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