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6月2日發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聲明(在此以灰框內容呈現),台南中會3日也跟進聯名(唷?中委會有決議嗎?還是議長自行決定?),然而這份聲明大有問題,請跟著「改革中!長老教會」來好好看個清楚!
叭!標題就錯了,我國從未將同性性行為入罪,沒有合法與否的問題啊!婚姻平權是將同性的結合「法制化」。為什麼要強調這一點呢?首先,事實很重要,若我們要於公領域討論公共議題,就該依循準確的定義,並正視事實是什麼,事實就是:同性戀並不是罪犯,語詞反映出我們的意識型態,而用語的轉型正義,也顯示我們對待一個族群的態度。
大麻才會有「合法化」的問題,因為過去是非法,若要談及更廣泛的醫療應用,必須先「除罪」,但同性性行為並沒有、也不該被視為犯罪。更重要的是,許多基督徒出於信仰,將同性性行為視為「罪」,不只是信仰上的罪,也是道德上的罪,並據此認定其不配在法律上得到婚姻制度的保障。因此,強調是「法制化」而非「合法化」就格外重要。這個詞看似很無關緊要,卻點破了基督徒背後的意識型態,也是我們非得在開頭詳加說明的原因。
叭!司法權不是「獨斷」,是照憲法所分派的權力分立原則,進行解釋憲法的本份。建議各位可以翻一下中學的社會與公民科課本,看一下權力分立跟大法官職權的章節嘿。現行的家庭婚姻制度並不「傳統」,是工業革命以來才產生的新型態,台灣也是近幾十年才廣泛擁抱自由戀愛,而非家族婚配、媒妁之言呢!
各位,「制度性保障」指的是「婚姻家庭」這個制度本身,不是指著「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德國憲法有明文保障「家庭權」,但家庭的定義為何並未有所限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已經明文判決:同性伴侶之結合及適用條文不得低於異性戀家庭。至於本國憲法條文保障的並非家庭權,而是平等權,不可能得出「憲法保障一夫一妻」的說法。
748號解釋並沒有推翻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擴大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範圍。748釋憲文中清楚言明,過去你們一再拿這四號解釋文,當成「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的證據,是錯解、錯用了大法官解釋,這四號解釋的背景,是為在當時僅有的異性婚姻制度下說明「通姦罪是否違憲、重婚是否能被接受」等問題,不可以當成「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佐證。釋憲是很嚴謹的,必須鎖定標的、劃定範圍的,不能像靈意解經那樣隨意擴張。據聞貴聯盟有好幾位牧師是法律系畢業的,請問你們大一憲法的基本觀念是都還給教授了嗎?
是的,大法官很知道過去你們是怎麼不當使用這四號釋憲文的,因此決定直接給你們打臉了。你們到底有沒有看完釋憲文啊?
「世界潮流」是一直朝向保障多元性別與性少數人權的方向去的,你們舉例的這些「宣言」,在其發佈後歷經多次修訂跟補述,都表明保障「並不限於一男一女」,尤其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6條與附加解釋更是明確指出維護多元性別權益的重要。你們引用文獻的時候,都習慣斷章取義、不讀全文嗎?難道你們那個星球的美國憲法,可以不包括、不管後續的修正案嗎?
歐洲人權公約確實要求各國必須保障多元性別權益,只是將「如何保障」的決定權還給各國,有明確定出「不得低於異性戀家庭權」的標準線。你們舉出的每一部人權公約,都是「仍在不斷演進中」的法律,要引用這幾部公約,好歹也看一下這些公約這20年來陸續增修的部份嘛,特別是我國不僅簽定了兩公約,還有一部《兩公約施行法》,位階等同於國內法。748號解釋明文告訴大家,同性組成家庭的權利,並不與憲法相斥,因為同性戀者在憲法上應享有跟異性戀一樣的平等權,這的確是效法你們所列出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近20年來的進展與走向呢。
哈囉,「同性戀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的確是全世界醫學界的共識。只有你們這些教會資金資助的、不惜違反各種學術倫理、統計專業的機構,還在否認這一點。全世界具公信力的醫學、心理學、社會學等領域的研究,也都反對任何「治療反轉」的企圖,相信這將造成當事人莫大且不必要的痛苦。
是說,你們寫「經驗法則」的時候,有查一下字典看看這四個字的意思嗎?你們在談的可是數十萬篇經過嚴謹學術標準驗證的論文,對上你們那幾百篇教會界自己做出來,無法通過正式期刊論文協會檢驗的「研究」,要說經驗法則的話,若不是被特定的信仰意識型態矇蔽,任誰都會相信前者的信譽,而非你們手上那堆有問題的「研究」吧?
呼叫高中公民老師喔,救人喔!聽說還有起草的牧師是法律系畢業的是吧?解釋憲法是大法官的本份好嘛!既沒有超越大法官會議的職權,何來「自行擴張」?大法官的解釋,效力可以等同於「憲法增修條文」,但並沒有修改憲法條文本文,何來侵犯「修憲權」?大法官未指定立法機關保障同性結合的方式,反而是留給立法機關兩年的修正時間,又何來侵犯立法權之說?大法官本就是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用來監督制衡行政、立法兩機關是否確實恪遵憲法,何來逾越?照理說違憲條文應該是要立即失效的,但大法官在釋憲後仍將決定權交回立法院,還給予兩年的補正時間,這根本是有守有為的在維護憲政原則、立下典範好嗎?
「比例原則」的意思不是這樣啊!你們連清楚明確的憲法都可以理解成這樣,那麼更複雜難解的聖經呢?比例原則不是叫大法官依據民意比例做出釋憲好嗎!我國在違憲審察的依據多是根據憲法第23條作為基準,也就是說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748號解釋很明確的認為同性結合並不違反以上幾項條件。
還有,各位牧師裡若有唸法律的,可以回去查一下身份法的觀念,就知道同性伴侶法為何不足以涵蓋所有權益。你們舉同性伴侶法為例,要嘛是法學素養不足,要嘛是睜眼說瞎話。法律上有數百條權益,是專門保留給「配偶」的,例如代為提出訴訟、稅制、領養等程序;同志家庭需要的絕不僅止於醫療與財產的保障,況且領養和人工生殖所會發生的問題,並不是只有同性戀者才會遇到,異性戀的不孕夫妻也會有一樣的狀況,這些法律本來就該隨之修訂。只有給予同性戀者正式的配偶身份,才能使其家庭權益完整、等同於異性婚姻,這不正是748號解釋依憲法第7條與22條精神所宣誓的:同性戀者並不是次等公民?
德國的同性伴侶法問題多多,並沒有完成同性戀者法律權益的全面性保障,實施至今,大修五次,至今仍有三百多個牽涉甚廣的各類案件躺在各級法院,就因為同性伴侶法掛一漏萬,實施上有太多無法達成平等保障的地方。也請不要忘記,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早已於2002年做出判決:「同性伴侶制必須跟婚姻有相等的權利,而不應次於婚姻。」「不應次於婚姻」,真的是你們心中所想要的、去除收養等權利的專法所能達成的嗎?牧師們啊!你們的信仰很明確的教育你們: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請你們坦率的承認,你們就是希望同性戀者只能擁有次於異性戀的法律保障,否則,請不要再舉德國為例,那是無知和說謊。
2013年德國的民調已有高達七成四的民眾支持婚姻平權,即使是保守政黨支持者中,也也六成四支持。 德國也有地區的教會透過宗教會議,決定在政府承認同性婚姻之前,就先接受同性伴侶在教會結婚的權利,目前共有黑森林、萊茵與柏林─布蘭登堡等三個教區的教會通過了此項議案,柏林─布蘭登堡區投下贊成票的代表高達八成五。請問你們嚮往的是「哪個德國」?
你們的發言才是「違背釋憲法理,論理錯謬」耶。748號不只沒有「毀婚」,反而是維護了家庭的精神與定義,將專一、排他、共同生活與親密性,放進了婚姻的定義,這有哪個條件是你們所不認同的?或是覺得婚姻家庭不需要的定義?沒有吧?那毀了婚姻什麼呢?大法官又沒有宣告異性婚姻違憲。
憲法守護者首要的考量,從來就不是人民的感情,民主政治的真義,更不是多數民意,我們真的要為撰寫此文的牧師們過去的公民和憲法老師們掬一把同情淚,也希望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心目中的民主不等於多數暴力啊,不然過去幾十年你們作為一座民主燈塔的地位,還真是一場誤會呢。
自然法最大的信條,是「人生而平等」,748號解釋完全奠基於此信條之上;正因為將同性戀者排除於婚姻制度外違反了平等原則,大法官才會宣佈民法違憲,因為過去民法和內政部的解釋,成了損及同性戀者權益的「惡法」。你們是不是對自然法有什麼誤會啊?
若你們真的「對上帝有信、對人民有愛」,就該把同性戀者當成與自己平等的存在,求問上帝為要把這樣的群體擺在我們身旁,這才叫做對上帝有信,而不是將自己的偏見與恐懼打包給上帝,以上帝之名為自己背書。
聖經對婚姻的定義是一直在變動的,在舊約,性侵一個女人,只要願意娶她就不算違法,不想娶她,賠錢給她家人就是了,這都是「上帝」允許的。至於聖經裡那些「合神心意的男人們」,沒有幾個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的,更不曾平等對待過他們的妻子們。一夫一妻是非常近代才固定下來的制度,你們所描述的婚姻,與聖經、歷史、普世、自然四個原則都完全無法相符,你們的聲明,只顯示了對歷史的無知、對人類社會現況的狹隘理解。如果聖經中所教導的婚姻觀沒有改變的餘地,那如今我們應該還活在一夫多妻、多妾的制度下,還活在女人是夫家的財產、女性必須嫁給強暴犯的世界裡。
所有以「差異」作為倫理論述基礎,並導向「隔離但平等」或「隔離並只保障部份」結論的人,都有必要回答以下的問題:你我以什麼立場,去認定差異?以什麼資格,去認定差異應該給予不同的待遇?或者區分哪些議題此刻已經可以與時俱進、有些還是要等等或是必須有限度的進步?更關鍵的倫理瑕疵是:作為主流的異性戀多數,在一個既得利益的位置,你我如何可能做出上面兩項認定,同時宣稱這是公義的、標準一致的結論?
更不客氣的說,在看完這篇錯漏百出的聲明後,信徒要以何依據相信你們對於聖經的解讀,是正確、值得參考的?
這些通通是屬於你們的宗教自由喔,本來就沒有人要干涉你們。但是如果你們想將個人的宗教信念延伸到教會的範圍以外,甚至指揮國家的法律政策、影響到別人的平等權與宗教自由時,很抱歉,有民主法治的制度作為我們共同生活的防線。
長老教會最寶貴的精神就是多元、民主,從來不是一言堂。不要忘記,長老宗有許多牧師、青年信徒,對此議題的看法和你們截然不同,他們也是基督徒,也有權利站在這個信仰的立場上說話,請不要將自己視為這個信仰唯一的代言人。
只有一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啦,另一位提的是「部份不同意見書」。牧師們也許奉行「差不多」精神來理解法律和聖經,但法律人可不敢這麼隨便啊,這兩者是有差異的,在意義上也很不同。我們就不在此賣弄啦!請善用google大神,要找到正確答案是很容易的。就跟你們在台上講道一樣,有沒有錯謬,青年們其實手機一滑就知道了。
喔,是說那個被質疑是黑箱運作的、不符議事規則和程序正義的牧函嗎?你們要不要叫法規主委出來摸著良心說,牧函的效力到底在哪裡?能這樣使用嗎?你們是說今年年會鬧了三天、以各種歧視言論侮辱各級工作者後,總幹事被迫講出、登在教會公報的聲明嗎?所以這份牧函是「The 牧函」,要超越信仰告白跟教會憲法了嗎?
(本文轉載自改革中!長老教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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