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長鄭文燦日前聲稱原本《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現在政府卻搞成「通用標準」,讓每個產業都像是穿了同樣的「制服」,也讓產業的彈性和協商機制沒了空間。他還主張勞動條件應透過團體協約或勞資協商來完成。
鄭市長的說法相當弔詭,《勞基法》主要是確保勞工的權益,既然《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那麼自然表示每家企業都最起碼都應該要達到這樣的標準。納達到這個標準後要對勞工更好政府也歡迎。可如果「最低標準」還不用要求每個企業都應達到,那訂了幹嘛?
不曉得鄭市長是認為《勞基法》當中哪些保障勞工的「最低標準」不合理,不能作為每家企業的「通用標準」?每日正常工時上限8小時?單周正常工時上限40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需知,如果沒有這些對勞工保障的「最低標準」,一旦老闆有錢,不惜付加班費也要求勞工必須一個月加班100小時,或者直接約定一週工作七天,且每天正常工時十幾個小時,那勞工怎麼辦?如果沒有勞基法,雇主無限要求勞工加班但不給加班費,勞工怎麼辦?
倘若在完全自由競爭市場且資訊透明之下,這家企業苛待勞工,勞工可去別家,但一來我國中小企業林立,卻規定成立工會要30人,無法成立工會下,勞工靠個人缺乏議價手段;二來我國產業市場並非完全自由競爭,因此當多數企業聯合壟斷開出苛刻條件時,政府若不加以保障,勞工將無從選擇,只好被迫接受血汗條件。所以勞基法制定的最低標準,當然應該要讓各行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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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新未來政策研究員/台大政治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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