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可望立法院於近日內完成三讀,其中禁止預售房屋買賣契約轉讓條文,曾經引起業界譁然,並極力反對。其實,這是雷大無雨的虛招,甚至更有利於建商。
現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2019年版)第20條規定,買方已繳清各期應付款,於移轉登記前,建商不得拒絕買方請求轉讓他人,而得向買方收取總價千分之一以下的手續費,於前揭法案通過後,必須退場,不再適用。
另依同範本第25條規定,除建商有違約情事而解除契約外,買方未能依約付款而解約時,應從低賠償已繳金額或總價百分之十五給建商。但建商未嘗不能降低賠償為總價千分之一。而且建商仍得等待買方找到後手(新的買方)再解除舊約,並與後手另簽新約;而非依第20條「同意」轉讓契約。可見建商握有調控賠償金額的權利,難謂不利。
況且,現行《建築法》既未禁止預售屋完工前「變更起造人」,當然也得以依此模式遂行預售契約之轉讓。
修正案唯一的實質功能只能禁止並處罰預售房屋買賣契約轉讓之公然廣告(修正案第47條之4及第81條之3),而不能禁止當事人解除舊約,另訂新約,降低解約賠償,或禁止變更起造人,顯然不能有效禁止預售屋轉售,同時也難能就此課徵其形式上不存在的交易所得稅。
值此全球面臨通貨膨脹壓力,而有調升利息,減少貨幣供給之際,房市已有逐漸冷卻之傾向,預售房屋買賣契約轉讓勢必也隨之減少,洵難謂是立法禁止之功。
※作者為現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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