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是政府疏失,一條生命就沒了;瑠公圳賴家因水利會疏失,住了六十年以上(公務員眼睜睜看他們住六十年,也交房屋稅?),必須連根拔起。這兩件案都經監察院調查報告是政府疏失,前者還被糾正,然後呢?
疏失的意思,不就是造成損害,必須補償嗎?
古語說,民無信不立,法律再怎麼不周全,當五院之一監察院調查結果,提出行政疏失,行政單位就需主動為苦主謀補償,但我們看不到;監察院仍然有為冤屈調查公布的功能,即使民苦突出,要政府相關單位改進,而不僅這兩案沒有政府主動輔助,兩苦主還需自己打官司,恩恩案求償一元,可知家長之悲,賴家打行政官司,水利單位作為被告,竟花納稅人的錢請律師,顛倒若此。
民無信不立,現代社會的表達,就是用選票,表達信或不信。
即使現在政府的國家方向,經濟措施是對的,可是大公務員系統裡的官僚派系一向存在,監察院沒有執行懲罰權利,那麼就應該修法給,而不是以沒功能廢之;若廢之,以上這兩案就石沈大海,何況每年的積案難以消化,更多冤曲沒有監院介入,法律正義遙遙無期,憤悲沒有出口,實質上,政府所立的信,就會漸漸消蝕,具體表現在選敗換人。
監察院提出疏失,即是指責,行政單位即應介入輔助,而非故作健忘症,ㄧ副監察院奈我何,反正廢院不遠,如果行政心態是這樣,那麼更不應該廢院,而是修法給監院懲罰權,因為廢院之後,官僚倍增,無恥官多,民必不聊生。
論語:
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這意思是說,豐衣足食又有兵權,無信,必內在崩解;監察院可不是某某委員會,是歷史流長的大院,其功能就在指摘糾正彈劾,暴公務之失,復歸於信,政府立,民怨少,社乃昌,蔡政府去年十一月選大輸,現雖發每人六千,以稅餘福民之名,實則還需從疏失檢點補償苦民,方是一個誠信政府的信用與努力;有錢固然好,沒信用走不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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