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風險社會下的勇夫護妻殺賊

李佳玟    2016年09月09日 10:26:00

「勇夫護孕妻殺賊」的二審判決出爐,新聞雖然沒有之前的大,但是從網路留言來看,爭論依然存在。有好些人的想法顯然跟法官不一樣,被告也不服氣。



 



兩方的異同很清楚,不管是法律人或是非法律人都同意前半段的行為(看到小偷躲在浴室,被入侵住家的被告出手回應小偷的攻擊,並壓制對方,讓對方喪失抵抗能力)是正當防衛,差異點在於當小偷喪失抵抗力之後,被告之後的壓制行為還有沒有正當性。在這一點上,判被告有罪的法官認為沒有,反對判決結果的人與被告顯然認為有。



 



要判斷這點,當時事實究竟怎樣是重要的(關鍵事實的錄影對話可參見一審判決,一起讀判決這個粉絲頁裡也有整理出來)。不過,我在想,即便釐清了事實,不少人還是會做出不一樣的判斷,差異點在於對風險的看法。怎麼說呢?



 



讓我引用某位網友的看法,他說:「法院認為後半段的非必要性,其實有很大的問題 誰知道賊是不是詐昏,或是醒來恐怕砍的更兇狠,風險一樣存在 」如果這世界上沒有什麼事情是百分之百會發生或不發生,這個網友的話當然不算錯。只是,當小偷已經臉色發黑,連被告都知道小偷恐怕都要被他勒死了,還擔心小偷有可能會醒過來,砍得更兇狠,其實表現出來的態度是:好人有權讓自己被害風險趨近於零,畢竟壞人總是詭計多端。



 



從這個角度來看,就可以解釋為什麼美國的堡壘原則一直被引用,因為那個原則被詮釋成一種不管任何情況對於法益保護的絕對態度:「只要誰入侵我家,我有權殺、無、赦!!!」而不是一種被害風險大小與生命法益之間的衡量。而被告與那些罵法官恐龍的人,其反應也可以被理解:「你們這些生活優渥的法官,有什麼權力事後諸葛地說當時的風險真的不存在?」這個邏輯在警察開槍射擊被告的案件中也普遍存在。



 



在當代社會裡,抱持上述態度的人其實是多數,死刑不也是基於這樣的心態被支持?對於好人而言,所有的被害風險都是不被容許的風險,好人不容許自己蒙受被害風險的重要性甚至高過於誤判冤死的風險。反對的人顯然認為「如果任何人處於被告的相同狀況下,都會作出相同反應」,因為我們處在於一個風險社會,尤其是在自己的家,保護自己懷有身孕的妻子。



 



法官判被告有罪,即便只是兩個月的刑罰,而且還可以免刑,看起來都是否認了風險社會的邏輯,並否定了男子氣概的展現(另一位網友的留言:「 盜匪侵門踏戶,男主人理應盡洪荒之力保護家人,混亂纏鬥壓制中,如何恐控制力道? 恐龍法匠沒有社會經歷,絕對沒有打過架 沒有家人嗎? 」)。



 



法律人可以對這個案件做很多法律分析,但是,法律分析大概依然難以拉近法官與大眾之間的鴻溝,因為問題的根源並不在於法律,或是法官的見解,而是這個讓人承受重重風險的社會。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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