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從經濟學的角度看 沒必要修改罷免法

南嘉生    2021年10月24日 07:00:00

我從經濟學的角度,不認為有必要修改罷免法。



 



透過改變法律來影響某件事情、某種行為的結果,我們可以這樣假設:他是認為新法律比人們的行為更具理性,以致於新法律會讓社會更好。如果這樣的思考是正確的,那就表示法律比人更具理性讓事情變的更好。然而制訂法律是人,在法律規定內的人也是人,請問哪一組人具有理性?或者相同的一群人,既認為法律比較理性,又認為自己或自己這群人比較理性。這就是一種弔詭。



 



以經濟學的市場角度來解析罷免規定與此次的罷免,是這樣解釋。



 



經過幾次的罷免活動之後,人們會逐漸找出行為法則。



 



1.既然要花罷免成本,不然投票的時候就更仔細。這是公民教育與公民社會必須要的基本原則。



 



2.民意代表方面,少數派選出的議員會被罷免,那麼少數派在那個地區就不會參與選舉。如此罷免活動就減少。



 



3.延伸第二點,當少數聲音減少之後,就會有人反省這樣的方式到底對不對,自然就會出現保障少數人聲音的做法設計出來,甚至呼籲出來。這是透過公民自我覺醒去處理公民自己的問題。



 



4.延伸自第二點,若人們不會去非自己所屬的地區去競選,這可以稱「顏色歧視」,而本顏色的人在這裡因為容易當選,也就比較不會重視服務,如此顏色清楚的選區,除非可以從外面拿到特別的資源,否則就是被犧牲的地區。



 



5.容納不同聲音與僅強調單一聲音的地區在比較之後,一則會發展出各自的特色,一則會分辨出發展好壞的差異。經濟學是人們在經濟活動的學問,也可以說是從經濟活動來看人的行為。



 



罷免這個「規定」、法律,可能且經常識該運作體系外的人,認為這樣的運作不好,所以要更動。但體系內的人真的以為不好嗎?若真的不好,他們也不會這樣運作。所以我們應該是尊重體系內的人的意志?還是以為我們能力強,能為他們設計出更好、更適合他們的制度?



 



從此次罷免陳柏惟的活動來說,這一個選區的人,不管是將近兩年前的投票,或者這次的投票,都幾乎是同一群人在投票。他們自己有選擇要不要投票的權力,在這個基礎上,選擇要不要投給那個人的權力。因此同一群人選擇陳柏惟,也同一群人選擇罷免陳柏惟,就這麼簡單而已。



 



若有人想要改變罷免這個規定,那僅是讓該地區的人更難顯是他們這一次的民意罷了。而這卻不能改變民意要罷免陳柏惟這個真實(reality)。



 



或許有很多人會拿出理由來證明兩年前的投票民意比這一次的民意更重要、完整,而這一次或可僅稱為意外。但另一個更具普遍的論點:都給他們相同的投票權力,而且投票與不投票的規定與結果都已經清楚的告知之後。不管這兩次的結果是否一致?都是當事者的選擇。包含不投票也是一種選擇。既然這樣,他們就必須為不投票的結果負起責任。這個論點在現在是這樣,在兩年前依舊是這樣。



 



罷免要付出的成本,就如同選舉要付出成本一樣。只有選舉而拉高罷免門檻,就是減少人們選擇的機會。這不一定是好方法。



 



※作者為退休商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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