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新店百年阿嬤厝拆屋迫遷 嚴重違反兩公約精神

倪國榮    2021年04月24日 00:00:00

我們常講惡法亦法,自有法律以來,這已是無奈的共識,但是善法呢? 善法不是亦法嗎?更須愛護常用,與之對抗,以不讓惡法橫行,而終毀法律真諦與精神!



 



憲法是法律的基礎,含有健康社會的願景,但隨法條增多如森林,以致有壞法善法,司法官用法如能多思考憲法精神與善法意義,以減少所涉惡法的衝擊,相信這社會的方向是有機的,有願景地轉動。



 



聯合國兩公約自從總統批准後,接續立院審議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文「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行政院期能落實之,但顯然在司法判決仍難廣泛推行,空有盛名。近期如小燈泡案判決,即引兩公約免死,但在民事上如新店百年阿嬤厝迫遷案,除曾一審引兩公約勝訴外,其他皆未引兩公約,連連敗訴,最高法院定讞理由,竟有兩公約尚不宜用語詞。



 



查該一審判決勝訴,以兩公約精神,肯定阿嬤等在水利地上蓋屋迄今逾七十年居住權,已有時效取得地上權的人權意義,為有權佔有,但在傳統的財產權官司裡,這樣的新觀點判決,意義雖然重大,顯然不被司法界接受,則兩公約的人權精神,有如種在岩隙裡瀕亡。



 



現在此案因為水利會長涉徇私,棄阿嬤優先購買權,把土地以得標的價格僅高於底價2712元暗中賣給建商,其最終勝訴後,不僅發動強制拆屋驅離,而且亦要拍賣阿嬤孫女賴小姐不值北市豪宅一坪的山中之地,以做訴訟賠償,顯徹底剝奪住居與生計,而整個起訴到定讞迄今,沒有調解協商紀錄,雖然依《兩公約施行法》「適當住房權」與「強制驅離之程序保護」具國內法律效力,但恐怕被「依法漠視」,驅離成功。



 



如今拆屋驅離在即,對此涉公務員徇私復有歷史原因之有權佔有,非蓄意之無權佔有,雖判決,惟爭議甚大,監委亦在調查中,應予暫緩強制執行,如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陳虹穎所說的,不要讓法院成為房地產炒作的前導部隊! 不要讓合法的法律程序,成為惡法亦法雪上加霜毀憲的悲劇!



 



※作者為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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