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G7到聯大 逐漸空洞化的一中政策對台灣仍具框架作用

郭銘松    2023年09月23日 07:00:00

聯合國第七十八屆大會於紐約時間九月十九日開議,在此期間,聯合國安理會並於二十日再次就烏克蘭危機所引發對於國際多邊主義影響等國際安全議題召集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進行高階層公開辯論(high-level open debate)。一如往年,七大工業國集團(G7)外長也藉由出席聯合國大會期間於九月十八日在紐約會面,對當前國際局勢交換意見,後會並由G7輪值主席國日本外務大臣發表聲明



 



G7 外長聯大常會外聲明的兩大特色:台海和平與安理會特別會議外的安全議題



 



相較於往年以及今年四月的外長會議聲明與五月的廣島峰會領袖聯合聲明,九月這份最新的G7外長會後聲明有兩個特別之處:第一是內容大幅精簡僅集中三項議題,除了第一項有關烏克蘭危機(「Russia’s War of Aggression against Ukraine and Its Global Consequences」),後兩者焦點還是指向中國(「China」;「Indo-Pacific and Beyond」)。第二個值得注意的是聲明發布的時間點,這項聲明發布的日期正好是聯合國安理會就烏克蘭危機再一次進行辯論的前夕。兩者配合來看,顯然聲明中的後兩項是G7認為與安理會議程上的烏克蘭危機同樣重要的國際和平與安全議題。中國對台海安全穩定的威脅,透過G7外長在聯合國大會的會外會,間接成為了安理會特別會議外的特別安全議題。



 



不過,如我之前投書分析過的,台海安全的議題應該要從強權的單方政策決定,進一步發展為具有規範意義的國際法原則,但這必須得到國際社會一般性的支持,不能只仰賴G7。



 



G7 外長聯大常會外聲明中的台海安全安議題



 



台灣要注意的是,繼今年四月的G7外長會議聲明以及五月的廣島峰會領袖聯合聲明,這份於聯合國大會外的最新G7外長會後聲明,再次提及「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peacefully established status of territories)不容以武力或脅迫方式片面變更。這對台灣在國家地位(Statehood)不受國際社會成員普遍承認的現實下,面對日益升高的中國武力威脅,如何訴諸國際法,主張海峽兩岸間議題(cross-Strait issues)的解決不得使用武力,有一定的啟發性作用。



 



不過相較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此項一般性原則是列G7外長會後聲明的前言,當明白提到台灣時則是連結到一個中國政策 (stated one China policies, 複數型)。至於聲明中,與聯合國憲章中「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相關規範最為密切的,則是有關「和平與穩定」(peace and stability)用語的部分,但指涉的對象是台灣海峽,而非台灣本身。此外,或許因為是發表於聯大常會期間,這項聲明與G7廣島領袖峰會不同的是特別加上了支持台灣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但這些都是列在聲明中的「中國」(「China「)項下。



 



G7 對於台灣地位與相關議題的基本立場



 



綜合看來,這份最新的G7外長會後聲明大致反映了G7對台灣議題與台海安全的基本立場:



 



(1)聲明前言中強調 「peacefully established status of territories … anywhere in the world「,不容以武力或其他脅迫方式片面改變,但這項規範原則一旦被破壞(如中國對台灣動用武力)的國際法意義與效果為何,並不清楚。



 



(2)相較「台灣領域 (territory)」目前所處的和平狀態(peacefully established status)僅以前言的方式間接提及,「台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是G7直接的利益所在。



 



(3)將台灣的和平狀態(peacefully established status)與台海的和平與穩定(peace and stability),放在「中國」項下,並將各國對於台灣的基本立場(basic position)連結到一個中國政策,顯然G7有意識地避免在「實質介入」台灣議題的同時直接將兩岸關係以及台海和平與穩定的議題予以形式上的國際化(rendered 「international」)。這意味著台海議題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不代表兩岸關係屬於國際關係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4)同樣的,當提到台灣的國際組織參與時,還是放在中國議題項下,強調的是「有意義的參與」(meaningful participation),暗示的則是G7支持台灣在國際組織的參與並非基於國際法上的主權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5)G7對台的立場僅限於反對其和平狀態受武力或脅迫方式予以改變,並不承認台灣的主權國家地位,反映各國逐漸空洞化的一個中國政策,仍有其框架作用。



 



總結而言,在殘留的一個中國政策框架下,G7對台灣的支持還是有其限制,這種有限度的支持對台灣自我的主權地位聲稱也非全然正面。對此,台灣在主張透過民主程序有效進行民族自決的同時,是否也願意接受這個外界給定的框架,這是台灣政府與社會必須思考的議題。



 



※作者為英國華威大學法律系 Reader in Law,主授憲法與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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