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後,許多人開始討論美國體制的脈絡、法律的體系,但美國選制如果要改,將有什麼限制?藉此我們也能從中檢視台灣可能的問題。
美國為聯邦制國家,為平衡各州的權力,總統選舉採間接選舉。在台灣的討論中,有對選舉程序(選舉人制度)的疑惑,也有選舉方式(投票過程)的懷疑。美國憲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聯邦總統的產生方式:各州制定方式選出選舉人若干名,並透過選舉人團投票選出總統。簡單來說,若要更改選舉人的產生方式,就需修改州法律;若要更改聯邦總統的選舉程序,則必須修改美國憲法。
除了這次川普大力指控民主黨作弊以外,投票過程通常不是質疑選舉的主要因素。且川普指控的是特定州投開票過程不法,而不是批評制度本身。若川普認為投票過程可能舞弊,就需修改州法律;若美國人認為選舉人制度不合時宜,就要修改憲法。
修憲需有國會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並得到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州制憲會議)的同意。自1788年美國憲法生效後,國會提案廢除或修改選舉人制度的的議案多達上千件,直到2020年,選舉人制度存廢依然是熱門話題。選舉人制度是為了保護州的權力,藉由憲法力量確保各州平等。主張修改就必須先考慮到各州權力可能因此不均的問題,避免憲法無法保障到國內的每一個人。
回頭看台灣卻會發現有趣的現象,台灣近期也有憲法工程的討論,但當台灣的人民主張憲法有所不足、應保障更多人時,卻也同樣受到阻礙。
台灣的修憲門檻是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並在公告後全民公投且要有超過選舉人總數一半贊成。相比美國,憲法的地位在台灣似乎更加「高不可攀」。撇除一直以來的國家定位不談,台灣自2014年即有「十八歲公民權」的討論,2020年也一度傳出朝野有共識,並將就共識進行憲法工程,鑑於台灣憲法的特殊地位,將採用何種方式達成落實將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除了門檻較高,實際問題是,18歲公民權的實行將影響現有的選票組成版圖,從老牌民主國家美國的例子中,影響選舉利益的討論非數年可以決定(美國討論了兩百年),此案前景恐不樂觀。也因為較高的修憲門檻,各黨團把握機會表現、試圖包裹法案的行為也恐使共識無法成為共事,最後只能淪為政治口水,難以實踐。
但台灣與美國畢竟不同。十八世紀時美國開國元老因為當時人民教育程度、奴隸制度、科技發展程度、區域平衡等考量制定了選舉人制度,確保美國政府能穩定持續,並成為美國的民主基礎。台灣雖是民主嬰兒,「成長」的速度卻非常快,不只在民主化後和平的政黨輪替,於十年後達到「民主鞏固」階段,更在去年通過同婚法案,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我相信,台灣也一定能用它驚人的勇氣,落實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的義務。
「老美」或有包袱,但勇敢的台灣人民一定能找到方法打破當今憲法的框架,用「年輕」的衝勁突破憲法的高牆。智利近期將憲法工程的運作權利交還人民、由人民自己打造適合現狀的模式或許可給台灣作為借鏡,藉台灣人民的力量塑造一個台灣人想像的台灣。
※作者為台灣大學國發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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