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前少將處長張大偉涉嫌在空軍作戰指揮部「福興營區」改建案貪污,得手2800萬元。他在一審時認罪,並辯稱已把其中2000萬元放進金爐燒光、其他的已花光,被依《貪污罪》判12年徒刑。高檢署蒞庭檢察官羅松芳認為,燒錢不可信,檢察官無法接受被告服刑完畢回頭享受犯罪所得,要被告要把錢繳出來再行審理,張大偉昨天(21日)已將2800萬元繳到國庫。
檢方指出,2017年間,預算達30億4000萬元的國防部「公館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標案由中華工程得標,張大偉涉嫌索賄,最終得手2800萬元。
檢方提及,張大偉到案後卻辯稱,推說是中工主動行賄,且約定金額僅3000萬元,而他沒看過這麼多錢,也怕家人知道,一直藏在家裡,眼見事跡敗露,贓款於2020年5月間,他在台中大甲岳父家,把燒金紙鐵桶放在屋頂,連續2天共燒了新台幣2,000萬元,餘灰放入馬桶沖掉;另外600萬元修繕房屋及生活支應,也就是花光光及燒光光了,他一審遭判12年後上訴高院。
全案上訴到高等法院開庭行準備程序庭,高檢署檢察官羅松芳指出,張大偉前後收取的款項,就是要繳回,否則開庭沒有意義,檢察官無法容忍被告擁有犯罪所得,服刑完畢回頭享受犯罪所得,繩之於法的前提,就是把貪污的錢拿出來,被告要把錢繳出來,再行審理。
高院受命法官蔡如惠認定檢察官的意見,諭令被告繳交賄款。21日高檢署接獲高院的書記官通知,被告已經向高院國庫繳交2,800萬元。羅松芳在臉書對此表示,欣喜大家的努力終究沒有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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