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蹄膀開封聞臭酸味 檢查發現已「過期10年」

上報快訊/陳人瑜    2023年04月28日 15:00:00

台中市大里區的民眾日前和朋友在網路團購20包紅燒蹄膀,打開包裝吃幾口後,竟發現有股酸味,仔細看包裝,發現印製的製造日期是2013年。衛生局表示,與民眾聯繫後,瞭解購買、取貨等相關細節,今天(28日)啟動稽查人力前往營業處所進行現場稽查,若查獲逾期食品,可處6萬元到2億元罰鍰。



 



民眾黨市議員江和樹接獲民眾陳情痛批,過期10年肉品竟還在販售,不曉得受害民眾有多少。他直言,這是相當離譜事情,並要求市府衛生局慎重處理。



 



江和樹說,民眾18日拿到肉品後,當下打開吃了一些,卻覺得味道酸酸,一看到包裝,驚覺蹄膀早已過期10年,因而連忙向他陳情。他說到,負責團購的朋友後續有退錢給受害民眾,但不確定是朋友自掏腰包,還是廠商賠錢。



 



「怎麼會有那麼扯的東西,居然肉已經過期10年了還在賣」。



 



江和樹直呼,包裝上的貼紙寫製造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有效期限一年。他上網確認民眾所購買的蹄膀重量和外觀,皆與該廠商於臉書的販售品項相同。他質疑,廠商使用貼紙標示製造日期,而非打印在包裝上,有食安疑慮,要求市府一定要嚴查。



 



許多民眾仍習慣透過網路購買食品,但只有收到貨、 吃下肚,才會發現食品有問題。衛生局指出,若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是標示問題,也可處4到400萬罰鍰。



 





 



法制局強調,若民眾買到過期食品,導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只需要檢附具體事證,像是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便能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請求賠償。雙方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也能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此外,消保官也提醒業者,若是故意或過失,導致販售過期食品,損害消費者權益,不僅會造成商譽受損和刑事責任,消費者也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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