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後48張罰單 Uber罰金11億5600萬元

上報快訊    2017年01月18日 17:43:00

「Uber條款」於2017年1月6日上路,將可對Uber公司開罰100萬元,累犯6次以上或半年連續違規3次以上,將可處2500萬元的罰鍰,公路總局近日重新認定,因Uber公司屬於累犯,應採「一件一罰」,已累積48件罰單,總計金額高達11億5600萬元。



 



《公路法》修正條文於1月6日上路,也就是所謂的「Uber條款」,司機首次可處10萬元罰鍰,並吊扣牌照及駕照4個月,每次累犯增罰2萬元,累犯5次以上或半年內累犯2次以上,將罰20萬元並吊銷執照;Uber公司首次將被開罰100萬元,違規6次以上或是半年內連續違規3次以上,將被處2500萬元罰鍰。



 



根據以往法院認定開單後,依程序有15天追訴期,等到確認後,還需等15天才能開出處分書,才等同Uber正式收到罰單。但公路總局近日重新認定,認為該公司為累犯,應採「一件一罰」。總計已攔查取締48輛Uber違規車輛,由於Uber公司迄今尚未提出申訴,該局估計最快可於農曆過年後,開出第一張100萬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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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表示,若Uber公司一直未提起申訴,第二張罰單將是500萬元,第三張罰單因符合6個月內連續違規3次以上規定,將重罰2500萬元,第四張、第五張…,每張都是2500萬元罰款,以此估計48輛Uber違規罰單的累計罰款金額,將高達11億5千多萬餘元。



 



針對新上路的「Uber條款」,商業發展研究院所長黃兆仁於1月6日表示,未來將會有更多「類Uber」的數位平台模式衝擊台灣,面臨強大的新興商業模式,美國可能以「公平貿易」和跨國產業的大旗,要求台灣配合全球競爭開放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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