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列「3大罪名」起訴 馬英九反駁:為了處理政治危機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14日 11:15:00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洩密等案件14日偵結,北檢提出3大理由,並依《通保法》的洩密罪、《個資法》等罪將馬起訴。



 



洩密風波源於2013年,當時特偵組偵辦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涉司法關說案,檢察總長黃世銘8月31日直奔總統官邸,向馬報告偵查結果。



 



馬英九知悉後,再指示秘書叫黃世銘9月1日再赴官邸,進行二度報告,並向江宜樺、羅智強透露部分相關案情,9月4日時馬英九又再度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此事。



 



關說案偵結後,卻引發「馬王政爭」,關說的柯建銘因此怒告馬英九、黃世銘洩密涉等罪,黃已被判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由於馬英九在任職總統期間,受《憲法》保障,不受刑事案件追訴,因此北院等到馬英九於2016年卸任後,才開始審理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涉教唆洩密部分。14日北檢認為馬英九涉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也越過了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依法起訴。



 



偵查終結,北檢提三大起訴理由



 



一、馬英九當時為總統身分,是憲法機關,在職權上的行使應當符合權力分立、制衡基本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權利,若要調閱檢察機關的相關資料,也該符合憲政分際。



 



二、2013年8月31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到官邸報告關說案結果,屬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三、2013年9月4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江宜樺、羅智強透露部分相關案情,屬教唆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北檢判定,馬英九涉犯三大罪



 



一、《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公務員無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罪)



 



三、《個資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違反第16條之公務機關未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且不符蒐集之特定目的罪)



 



北檢表示,馬英九長期從事司法實務與法律教學,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對隱私權、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的期待,為普世共維基本價值;縱為處理內閣閣員政治責任,亦非不知得選擇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



 



北檢認為馬英九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將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蒐集的特定目的外利用,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涉犯罪事實已臻明確,犯嫌足堪認定。14日北檢依《刑法》、《個資法》、《通保法》起訴馬英九。



 



針對北檢的起訴理由,馬英九14日向媒體澄清,找江宜樺、羅智強來,是為了處理危機所帶來的政治衝擊,這是政治處理而不是洩密;江、羅並不是不該知道這件事情的人,因為事件一旦曝光,江、羅都是要來處理這個危機的人等語。馬強調,他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



 



除了馬英九外,前總統李登輝也因涉國安密帳案,遭北檢起訴,但無罪定讞;前總統陳水扁則是涉國務機要費等案遭特偵組起訴,當中陳因龍潭購地案弊案被判刑20年定讞,原本在監服刑的他,目前因病保外就醫中。馬英九成為第三位遭起訴的總統。(蔡易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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