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14日表示,為防制洗錢,依據修正公布的《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未來出入國境的旅客,若攜帶超過新台幣10萬元現鈔,或等值1萬以上美元黃金、裸鑽等可能被利用來洗錢的物品,皆需向海關申報,若違反規定,都將被沒入或處罰,新法將在6月28日正式上路。
關務署公布海關在2016年查獲旅客出入國境違規攜帶貨幣現鈔、有價證券或黃金等案件,共多達108件,為進一步防制洗錢,關務署新增規定,未來出入國境者若攜帶超過新臺幣10萬元的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的黃金及有可能被利用來洗錢的物品,皆應向海關辦理申報;同時,申報義務也擴大以貨物運送、快遞或郵寄等運送方式。
此外,為配合法令變更,財政部也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3項的授權規定,辦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之修正預告作業,並變更名稱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關務署也呼籲民眾,出入國境攜帶或運送物品超過規定者,都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避免受罰。(徐乙喬/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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