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愛犬馬小九的特別費案,20日北檢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立法委員謝欣霓及臺北市議顏聖冠於2005年7月20日告發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用特別費核銷所領養的愛犬「馬小九」動檢所留置費、健康檢查、住院、以及其他代購品費用9900元,以及將用領據請領出的市長特別費17萬元匯入妻子周美青帳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侵占公款、公有財物及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北檢20日以不起訴偵結此案,馬小九特別費案,由於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民事責任;若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至於特別費17萬匯入周美青帳戶,檢察官以馬英九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務罪嫌提起公訴,台北地檢署認為,馬英九被控2案,案情應屬同一案件,考量最高法院已判馬無罪確定,且特別費部分現已除罪化,今天將馬不起訴。(張家瑀/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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