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鑑定人劉宏恩:不能為道德感侵害「少數人權利」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24日 12:06:00

憲法法庭將於24日上午9時展開言詞辯論,在本次辯論聲請人祁家威與關係機關交互詢答後,由副教授陳愛娥、教授張文貞、教授陳惠馨、副教授劉宏恩、教授李惠宗及教授鄧學仁擔任鑑定人,提供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而就鑑定人意見部分,由法務部長邱太三進行提問。



 



邱太三首先詢問陳愛娥「同性婚姻允許與否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涉及文化、習俗、宗教、政治技術等多方面問題,因此有關婚姻制度內容立法者是否有優先決定權?大法官的解釋是否限制立法者的權力?」



 



此外,邱太三詢問劉宏恩,憲法價值的秩序往往有相衝突的地方(例如同婚爭議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因此如何透過大法官解釋擴張到同性婚姻,使文化習俗、宗教、政治及社會道德倫理與現實社會秩序影響相互平衡?



 



就此陳愛娥回應,若婚姻制度核心的部分(指一男一女),被理解成婚姻制度的核心,這部分就要受到憲法保障,那在這樣的範圍之內,「其實談不上所謂的立法形成空間」,但如果指的是關於「立法機關」跟「違憲審查機關」之間的關係,立法形成自由應該是說核心部分以外,「那自然有關於相關的事物安排空間。」



 



她接著說明,現在婚姻核心的主要爭點是「要不要把傳統理解的異性婚姻還持續當作是婚姻制度的核心」,並指出目前德國的支配性見解還是認為「異性結合」是核心要素;但她強調,若是我的個人意見,會認為「應該留存社會互動的空間」,不是遽然認為某個見解是對或錯,並以此為標準認定合憲或違憲。



 



劉宏恩回應部分,他強調,「社會秩序的定義,不是傳統習俗或是千年的習慣當成內涵,同樣大法官歷年來的制度性保障,也不該是千年傳統為限。」他表示,事實上傳統習俗是經常修改的,例如「妻之住所從夫、妻子從夫姓」及「親權以父權優先」 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那麼若是傳統習俗在自由平等上,可能對人造成傷害時,我們就要問必要性何在?」



 



因此劉宏恩強調,今天真正要問的問題應該是,在憲法價值判斷之下,如果只是破壞「某些人民的道德感情」,那我們應該要以它侵害某些人的自由平等嗎?(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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