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大修正】殺人「一輩子」別想脫罪 弒雙親可改判10年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27日 12:32:00

重大刑案如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剛過20周年,法務部近日完成刑法修正草案,擬將「致人於死」相關罪責的追訴權時效,從現行的30年,改為「不適用追訴權時效」;另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從過去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改成比照普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但可加重刑責,由法官依個案情節量刑。



 



《刑法》原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後來修正改為30年。但法務部認為,過去如劉邦友血案、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彭婉如命案及尹清楓命案等,都是20多年前發生,當時相關鑑識科技不發達,至今仍未破案,依從新從輕原則,只能適用舊法20年追訴權時效規定,因此就算後來知道凶手是誰,礙於追訴權時效已過,警調人員也無能為力。



 



法務部指出,刑法施行82年,許多法條早已不合時宜,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7日審查綠委王定宇等人提案的刑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正要點共有14大項,其中「涉及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致人於死者」,及重大經濟犯罪,取消原30年的追訴權時效,等於無限期追訴。對此,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先進法治國家如德國,致人於死也沒有追訴期,法務部認同修法方向。



 



蔡碧仲表示,目前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認定要點》,對重大經濟犯罪的認定範圍很廣,字眼可能還要斟酌,需明確指涉案件。



 



另外,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修改成適用「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重罪,但授權法官依個案情節量刑加重刑責二分之一。蔡碧仲表示,雖然子女對父母有孝養之責,但在實務中,諸如長期受虐的家暴個案等,「有的嫌犯確實很惡劣,但有的父母教養子女過程中,確實有值得非議之處,其情可憫」,考量個案不同,應給予法官較大的量刑空間,視具體案件事實及犯罪情節及動機,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現行《刑法》第276條的「業務過失致死罪」規定也擬刪除,法務部認為,原本刑法規定,從事業務的人若致人於死,應課予較重刑責,例如公車司機開車時的注意義務本來就應該比一般人更小心,但在實務及執行上何謂業務,往往有許多爭議,例如賣菜的人開貨車發生事故撞死人,算不算業務過失致死罪?基於刑罰平等原則,不論被告有沒有職業,都改依普通過失罪及普通傷害罪論處。



 



另此次修正草案也包括提高部分犯罪的罰金刑、過失致死刑責由2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傷害罪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至5年以下、過失傷害刑度由6月以下提高為1年以下;針對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凌虐致死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凌虐至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由法官依情節輕重判處適當之刑。(張雅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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