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14日因教唆洩密罪開庭,不滿檢察官「羅織入罪」之餘,其律師持北檢當初偵辦黃世銘所涉洩密案,承辦主任檢察官張介欽替馬無罪答辯所發簽呈。北檢回應,當時馬具有刑事豁免權;如今卻拿當年黃世銘案簽呈誤導民眾,深表遺憾。盼馬能夠回歸理性,誤以情緒性和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
台北地檢署表示,被告馬英九身為總統,在司法案件中,縱使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及相關政治衝擊,也應「合法適當」,如不告知偵查內容或來源,或待檢調偵查終結,並對外發布後再行決定。
再來,北院日前針對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案判有罪,北檢說,判斷依據在於占領官署行為,是否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或本國是否已完全喪失處理分歧方式。同理,馬英九在本案的行為,不具正當性和必要性。
針對馬英九批評檢察官,罕見動怒並批評檢察官羅織入罪,北檢說,盼本案訴訟攻防應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誤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
此外,北檢也提到,關於馬英九的律師在庭上,持2013年10月31日北檢偵辦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所涉洩密案的簽呈,作為馬英九無罪答辯的論據,北檢認為馬當時為總統,具刑事豁免權,北檢無法進行追溯及調查。如今馬企圖以此「誤導民眾」,深表遺憾。
況且刑事偵查屬浮動狀態,案件簽結的不起訴處分若無實質確定力。倘若案件簽結後發現有偵查未完備之處,或者有新的事證產生,仍可以重啟調查。北檢強調,自黃世銘洩密案起公訴後,陸續接獲相關人對馬提起告訴、告發,或提供相關事證。經調查,依法提起公訴,事所當然。(林彤/綜合報導)
聲明全文:
針對媒體報導被告馬英九對於今(14)日在臺北地院開庭中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論及其逸脫總統職權範圍而洩密,罕見動怒並批評檢察官羅織入罪及其辯護人庭訊中持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企圖為被告馬英九辯解乙節。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一、被告身為總統,在司法個案偵查中,縱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及相關政治衝擊,仍應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或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待偵查終結、對外發布後再行決定,就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參互以觀,其理至明。
二、觀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甫針對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之有罪判決理由,亦以該佔領官署行為「是否只有該法別無他法救濟之最後手段」、「本國制度上是否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之方式」為主要判斷依據,同理被告馬英九於本案之行為亦顯不具備正當性及必要性。本案訴訟攻防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是所至盼。
三、至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係被告黃世銘涉犯洩密等罪嫌案件,由他案(102年度他字第8423號)改簽分偵案之簽呈,該案之被告為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時任總統之馬英九並非該案之偵辦對象。對於被告馬英九持4年前本署以黃世銘為被告涉嫌洩密等罪嫌之分案簽呈,作為被告馬英九無罪答辯之論據,而罔顧被告馬英九於4年前身為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具刑事豁免權,本署無法進行追訴及調查之事實,冀圖以此誤導民眾,本署深表遺憾。
四、況且,刑事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案件簽結未如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倘案件簽結後發現有偵查未完備,抑或有任何新事證產生之際,自可依法重啟調查。是本署於黃世銘洩密案提起公訴之後,陸續接獲相關人等對馬英九提出涉嫌洩密等罪嫌之告訴、告發及相關事證,經調查後認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事所當然,並符合起訴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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