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馬英九指責 北檢再發聲明:為何當初不立法處罰關說者

上報快訊    2017年04月18日 17:30:00

北檢18日再發聲明,針對馬說「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委沒事,處理司法關說醜聞的人被起訴?」回嗆,當了總統8年,又當了6年半黨主席,為何不立法處罰關說者,「豈能藉此指摘檢察官!」



 



台北地檢署於14日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馬在應訊時、訊後均指責檢察官起訴「羅織構陷、入人於罪」,跟「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



 



北檢18日發聲明重申,馬英九的違法行為,已在黃世銘洩密案及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案之民、刑事各案等(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同院103年度上字第491號民事判決),經法院認定明確。



 



此外,依大法官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馬的行為也超越憲法權力分立界限。何來檢察官「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又有何「羅織構陷、入人於罪」?馬英九所指,顯屬無稽。



 



針對關說案,北檢說之所以關說者沒事,是因為刑法沒有處罰關說者之規定。馬英九在案發前擔任總統8年,又擔任國內最大黨黨主席6年半餘,始終未曾對之立法科刑。尤其在本件案發後,馬亦未對關說司法者提案立法處罰。這又是誰之過呢?豈能藉此指摘檢察官?



 



北檢呼籲,本案訴訟攻防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勿以民粹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是所至盼。



 



北檢聲明全文:



 



有關外界指教本署讓被告馬前總統英九在機關過道享特權發表聲明,並稱檢察官起訴「羅織構陷、入人於 罪」,跟「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以臆測當證 據、先射箭後畫靶」乙節,本署秉於法庭論辯,素 不與被告於庭外為無謂爭論,惟被告既在本署內發 言指摘,本署為正視聽,嚴正聲明如下:



 



一、洩密案經起訴之後,法院於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行 準備程序,被告之傳喚、開庭及進出秩序悉由法院 安排,本署並無參與規劃,其於通過本署場地時, 突持媒體麥克風收音裝置對外發表聲明,釀成被告 在司法機關內享有召開記者會特權之爭議,至感遺憾。



 



二、被告於本案之前後悖法行為,已於黃世銘洩密案及國民 黨撤銷王金平黨籍案之民、刑事各案等(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矚上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同院 103 年度上字 第 491 號民事判決等參照),經法院認定明確;且依大 法官釋字第 729 號等解釋意旨,其行為亦超越憲法之權 力分立界限。何來檢察官「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 畫靶」,又有何「羅織構陷、入人於罪」?被告所指, 顯屬無稽。



 



三、被告抨擊「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委沒事,處理司法關說醜 聞的人被起訴,公理何在?」云云。惟關說司法者之所 以沒事,乃因為刑法沒有處罰關說者之規定。被告於案 發前後擔任總統 8 年,又擔任國內最大黨黨主席 6 年半 餘,始終未曾對之立法科刑。尤其在本件案發後,被告 亦未對關說司法者提案立法處罰,此又係誰之過歟?豈 能藉此指摘檢察官?



 



四、被告復以「十七問」質疑檢察官:其應如何處理本案始 為「合法、適當」?然被告擔任法務部部長、臺北市 市長及總統各職近 20 年,依其法學專長及行政經歷, 對嚴守「依法行政」之分際、職權究應如何「合法、適 當」行使,理應知之甚詳,何有反問檢察官之理?被告 之質疑,亦屬無據。



 



五、 本署呼籲,本案訴訟攻防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勿以 民粹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是所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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