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女童割喉案的龔重安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他自認沒有罹患精神疾病,請求二審法官處以極刑;台北高等法院9日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龔重安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2015年5月29日,無業的龔重安無意識地遊蕩到母校、北投區文化國小並從後門翻牆進校園,看到正準備上廁所的8歲女童,拿出預藏的水果刀割喉奪命。士林地檢署偵結後認為他惡行重大,向法院請求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審時,法官認為他雖然惡性重大,但患有「思覺失調症」而不自知也未就醫,透過專業治療有治癒或改善的可能。非屬無教化遷善之可能,因此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後,高院審理期間,龔男強調自己沒有精神異常,他坦承犯行,請求法院處以極刑、死刑。
蒞庭檢察官表示,擔任鑑定人的醫師,在客觀事實並沒有證明龔重安患有思覺失調症,建請法院處以極刑。辯護律師則說,龔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不應判處死刑。
高院法官9日認為,龔重安經過心理鑑定固然有精神疾病,雖罹患「思覺失調症」明確,但平常沒有就醫紀錄,因此認定他雖犯案時辨識能力並未顯著降低。考量因其精神疾病有醫療可能,並非無教化、回歸社會之可能,所以仍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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