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作家林奕含自殺案引發社會對補教業的高度關注,教委會17日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陳亭妃表示,已經送出委員會。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或解雇。
如果有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雇,還可以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果有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另外,補習班聘雇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詢員工有沒有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補習班人員執行業務時,知道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時,除依法規通報外,也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
如果補習班沒有通報的話,可處負責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衛生福利部應建立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罪者的資料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相關資料的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等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委陳亭妃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補習班師資在聘用前,相關基本資料,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應呈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備;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不適任補習及進修教育師資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並提供學校、補習班、教育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等,指定專人辦理資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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