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烈2016年總統大選投票日當天 ,於個人臉書張貼力挺總統蔡英文的文章,遭中選會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罰60萬元。楊烈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定「中選會對楊烈裁罰過重,有違法瑕疵」,8日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楊烈去年1月16日總統大選投票當天,在臉書寫下「今天要選舉了!堅定信心不受任何干擾、威赫、誘騙!正確、勇敢選定總統:2號蔡英文」等文句,楊烈經網友告知後即自行刪文,但仍遭民眾檢舉違反《選罷法》等相關規定。
中選會當時認定,楊烈的臉書沒有設為不公開,不特定人均可進入臉書瀏覽上述內容,而楊烈臉書的內容明確指明被選舉人號次、姓名、候選人及政黨,其字義目的在幫助使選民投票給特定候選人及政黨,認定楊烈屬「助選行為」,已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所規定的「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規定,裁罰楊烈60萬元。
楊烈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楊烈行為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但對比先前相同事件的判決案例,前總統馬英九在2012年選總統時的競選粉絲團「台灣加油讚」在競選當日有組織、系統性及計劃性的助選行為,卻僅裁罰50萬元。相對於楊烈於個人臉書的貼文卻裁罰60萬,有裁量恣意的瑕疵,因此今撤銷原處分,發回由中選會另做適法處分。(李先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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