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放廢水污染遭罰1億 判高市敗訴定讞需全數返還

上報快訊    2017年06月08日 21:36:00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2013年間被認定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認定獲取1億餘元不法利益並裁罰,日月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016年認定環保局裁罰金額計算有誤等理由將原裁罰處分撤銷,並要求市府重為適法處分,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8日傍晚判決高市環保局「應返還日月光繳交的1億201萬多元。」



 



對此,高雄市新聞局長丁允恭表示,市府對法院判決表達遺憾,他說,判決不是說不該裁罰,而是計算標準與市府不同;既然終局判決,將會請環保局再計算罰款金額,務使廠商能填補其損害。日月光晚間最新回應,尊重司法,公司持續善盡社會責任,為環保做最大努力。



 



此案源於日月光公司於102年10月1日,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勒令K7廠停工,市府並在派員駐廠檢測5天後,認定K7廠自96年起就有處理廢污水設施不足問題,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裁罰」規定,依未妥善處理廢(污)水及污泥之費用所獲不當利益,對日月光加重處分罰鍰1億201萬多元。



 



日月光公司不服高市府環保局裁處,前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法利得裁處時效為3年,也就是縱使環保局裁罰合法,計算方式最多也只能回溯到99年起算,指市府就裁罰金額計算方式有誤,先繳交該1億多元罰鍰後,要求撤銷原處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返還其已繳納的罰鍰,但遭高雄市府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高雄市政府裁罰事實沒有根據,應撤銷原處分,也由於環保局的罰鍰被撤銷,基於節省訴訟經濟,環保局須將1億201萬元的罰鍰返還給日月光。(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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