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南市議員王家貞因觸犯偽造文書罪,遭判緩刑2年、交付公庫10萬元,她上月決定再拚選立委,卻因《選罷法》規定緩刑期間無法登記為候選人,遭中選會拒絕。王家貞為爭取參選資格,先聲請解除緩刑遭駁回,日前又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天(21日)裁定駁回假處分聲請。可抗告。
王家貞先前因觸犯偽造文書罪,遭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王家貞也早在6月支付公庫10萬元,獲得國民黨內部提名,盼一掃陰霾選立委。不料,王家貞於上月登記參選時,中選會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緩刑期間無法登記成為候選人,不允許王登記參選。
為此,王家貞先請檢方代為聲請放棄緩刑,盼能解除緩刑身分,以易科罰金結案,爭取選舉資格。不過,台南地院認為,王已經完成緩刑的附加條件,也就是她已向公庫繳付10萬元,沒有「難以履行、故意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因此法官最後並沒有准許,駁回撤銷緩刑宣告的聲請。
眼看緩刑仍無法解除,王家貞將目標轉向中選會,更直接向中選會喊話,請中選會不要做「違憲幫兇」,對她進行政治迫害。王家貞指控,中選會不准她登記為候選人,導致無法參與安排好的選舉活動,損失慘重且刻不容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她還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稱本案無法等待訴訟審理,具急迫性,請求法官准許她參選。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裁定,法官認為,若暫時准許王家貞登記,不僅無法評估她是否當選,也將無法得知王家貞若不能參選,會受到的的損害。此外,王家貞若未來當選,但她向中選會的提出的行政訴訟案卻敗訴,將影響選舉結果,還需再開啟選委會撤銷她候選人登記、當選無效等訴訟,甚至還需辦理補選,對社會公益將有重大影響,遠大於王家貞的個人損害。
北高行指出,立法院於今年6月9日修正《選罷法》第26條第9款,規定緩刑期間者不得參選,加上王家貞雖主張《選罷法》違反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卻未提出相關證據,行政院也難以認定依法行事的中選會,有違憲的疑慮,因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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