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陳姓少校新聞官,因遺失14件密級以上公文,遭記大過1次,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人原則上就軍方懲罰體系記過處分,不得提行政救濟,裁定駁回,可抗告。
據悉,陳男為軍情局特種情報通信室少校新聞官,卻未將2019年、2020年辦理完畢的14件密級以上公文,進行歸檔、妥善保管,導致公文遺失,去年底軍情局召開評議會,認定陳男違失情節重大,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決議核處大過1次,陳男不服提訴願,未獲變更,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國軍負有作戰任務、服從軍令的義務,「輕則保一己之安,重則衛家國之全」,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軍人不服行政措施,可提行政救濟之條件,但僅限於「足以影響身份存續」、「對權益有重大影響」處分,對記過處分原則上不得提訴訟救濟,裁定駁回,可抗告。
另陳男遭核定不適服現役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目前由北高行政法院另案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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