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海保法」草案 主管機關可劃設庇護區

上報快訊/高陸    2024年02月15日 15:15:00

行政院院會今天(15日)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該法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2大公民監督途徑,草案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表示,海委會2019年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後,與各界經過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此次,提出的草案為產官學研及民間多數支持的版本,院會今天通過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管碧玲指出,此法將賦予主管機關5項權限,首先是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將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其次,是可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再來是,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



 



第4,可進行相關調查以及實施保育復育措施;另外,可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



 



為了能讓全民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為,該法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2大途徑,獎勵民眾舉發違法事件,若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民眾還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管碧玲提到,為了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的權益,該法還同時設計3項保障。首先,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全面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



 



此外,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的利用行為。



 



例如:經核可後能在緩衝區內採捕海洋生物,或經核可後在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內可以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再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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