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無黨籍議員吳瑞芳涉詐領助理費512萬餘元,一審判刑4年6月,吳瑞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天(19日)審酌她積極爭取建設,又繳回512萬餘元不法所得給予減刑,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根據判決書,吳瑞芳從2010年3月至2015年6月間,讓林女掛名公費助理,扣除勞保費,每月詐領助理費近2萬元,又在2010年3月至2018年9月間,以羅姓男子名義支領月薪2萬元,卻沒有實際聘僱他,另外,2013年1月到2020年7月間,以每月3000元聘用劉姓男子,其他公費支出則流入吳瑞芳口袋,吳瑞芳總共詐領公費助理薪資512萬735元。
對此,吳瑞芳辯稱,利用這些支領的公費,另私聘自己丈夫、兒子、吳、謝、余姓等人,作為助理,否認詐領補助不法意圖。法官掌握相關帳戶及證人證詞,對吳瑞芳說詞不採信,一審判她4年6月。
二審上訴,法官認為,吳瑞芳積極爭取地方公共建設項目預算,對地方公共事務之發展、運作貢獻極多,此外,也將所詐領的512萬餘元全數繳回,可見她有彌補損害之心。
法官表示,量處貪污法定的最低刑度是7年,無法與完全中飽私囊,或拒不繳回貪污所得者的更惡劣行為作出區別,因此,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規定,客觀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撤銷一審判決,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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