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讓外界關注消防員籌組工會議題。行政院會明天(26日)將會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會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以及增訂對機關課責機制,在修法後,警察、消防人員可以選擇分別組成專屬特種協會。
考試院在本月19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一共修正17條,其中5大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之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之會員人數門檻,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以及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說明,依現行規定,機關協會只得由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等層級籌組,但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規模龐大、人數眾多且分布全國,不利於協會的成立與運作,且所屬三級機關因工作性質各異,權益需求也有其特殊性,因此這次修正,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
劉建忻表示,本次修正同時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設置,讓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具相同專業屬性且未能共同組織機關協會的公務人員,可以籌組特種協會,維護其權益及改善工作條件。
同時草案也規定,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其工作性質及專業職能顯有差異者,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籌組專屬之特種協會。因此,警察、消防人員於本次修法後,也可以選擇分別組成專屬的特種協會。
劉建忻也指出,這次修法除了新增規範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的會員人數門檻,中央三級機關協會200人、特種協會400人外,也調降原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協會會員人數門檻,都由800人降為400人。並且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人員只要符合資格,就可以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此外,這次修正將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建議事項部分,不再侷限於考試院、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掌事項,只要涉及公務人員權益、管理及其法制事項,都可以提出建議。
針對協商事項部分,新增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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