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收賄、接受性招待等6大罪狀 監院通過彈劾

上報快訊    2023年11月15日 18:55:00

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被指涉貪污、索賄、不法超貸、洗錢等多項罪狀,罔顧法紀,損害官箴,監察院15日通過監委蔡崇義、林國明、王麗珍提出彈劾案,隨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彈劾案文指出,陳凱凌擔任臺南市經發局局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然卻罔顧法紀,假借其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3萬7,200元,並於偵查中無法合理說明其他不明財產來源,且隱匿財產未依法申報。



 



另外,陳凱凌在2010年1月就任局長後,即以市府公有宿舍未符合需求,指示該局秘書室於市區租賃房舍做為首長宿舍使用,不顧該局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多次表示應依規定辦理、會辦市府相關權責單位並由市府層級核准意見,卻仍僭越市府之職權於2010年6月22日中午自行核定同意辦理首長宿舍租賃及經費支出,並於同(22)日下午強勢主導屬員完成簽陳「109年度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首長宿舍租賃案」勞務採購案及開、決標,違反台南市政府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利益衝突迴避及預算法規定,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押金、水、電、瓦斯、通信、停車位及管理費等)之財產上利益共計21萬7173元,核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為。



 





 



彈劾案內容並指出,陳凱凌不當指示屬員、裁量濫用或怠惰辦理「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造成執行進度延宕及公庫損失。上開陳凱凌之行為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第17條及第19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至第5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2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及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32條、預算法第25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5條至第7條等規定,且情節重大,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彈劾案文另指出,陳凱凌更涉嫌向彰化銀行超貸,詐取296萬餘元現金,為隱匿該筆犯罪所得,假借委託友人購買股票,分次以現金方式交付友人上開款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涉犯洗錢



 



最後,監察院表示,陳凱凌所作所為有失官箴,依法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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