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個資法》等3修正草案 洩個資最高罰1000萬元

上報快訊    2023年04月13日 14:59:00

國內近年詐騙集團橫行,行政院為打詐修法,上月先是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修正草案,今天(13日)再通過包括《個資法》在內的3項修正案,其中《個資法》的部分,除了成立獨立機關「個資保護委員會」外,將加重罰則,罰鍰提高至2萬至200萬元,情節重大可處10萬至10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今天通過《個資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3項修正草案,其中《洗錢防制法》是針對詐騙集團愛用的人頭帳戶修法,將增訂「人頭帳戶罪」,觸法者將科以刑責;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則將規範投資廣告要實名制,防堵近年猖獗的投資詐騙。



 



至於《個資法》,則因近年個資洩漏嚴重,民眾的個資已成為詐騙集團騙人的工具,加上日前iRent、格上租車傳出個資外洩的事件,才會修法管理,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讓個資的監督機關走向獨立化。



 



除此之外,現金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以現行法規只能限期改善、未改善才能開罰2萬至20萬元,罰則相對太輕,因此修法後將加重罰鍰,提高至2萬至200萬元,若情節重大者可罰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因現代資、通訊科技發達及金融的便利性,不法犯罪集團會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透過收集這些帳戶、帳號,做為洗錢及詐欺民眾財產的工具。為阻斷及防制此種不法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洗錢防制法》修法有其必要性。



 



在《個資法》部分,陳建仁表示,將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但為降低個資外洩情形亦有助於防堵詐騙案件的發生,在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成立前,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執法,並呼籲企業、民間提升資安及個資保護,共同努力維護國人的個資安全。另鑒於近期個資外洩事件已造成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各界亦普遍反映現行個資法的罰責過低,應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提高相關罰責。



 



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陳建仁表示,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對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有其必要性。



 



金管會表示,該草案增訂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以及前述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洗錢防制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草案第15條之1)



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草案第15條之2)



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三、配合上開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草案第16條)



 



《個資法》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法主管機關為個資保護委員會及自該會成立之日起,應由其管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1條之1)



 



二、修正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裁罰方式,並提高罰鍰數額,及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48條)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第48條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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