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交通亂象叢生,不僅違停到處都是,更難以洗刷「行人地獄」的惡名。對此,立法院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除了恢復人行道臨停、違停檢舉外,同時,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等危險駕駛情形,對於危險駕駛罰鍰上限調至3.6萬。若因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或是2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並可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
這次修法除了恢復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的臨停和違停檢舉之外,更新增檢舉項目,包括在橋梁、圓環、隧道、快車道等地點的違停外,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也同樣可檢舉。
除了增加檢舉項目,本次修法也加重罰鍰,包括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學校、醫院不減速,可以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更可處7200元至36000元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
而修法也清楚定義「無照駕駛」是未領有駕照,或是駕照經吊扣、吊銷或註銷,而無照駕駛汽車可處6000元以上、24000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則處24000元罰鍰、當場禁止駕駛,若致人受傷或死亡,可以沒入汽車。若把駕照借給他人,駕照則需沒入3個月。
有鑒於惡意逼車、國道危險駕車案件頻傳,為有效嚇阻,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危險駕駛樣態,包含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都屬於危險駕駛,最高可處3萬6000元罰鍰。
新法中,也將嚴重超速規定,從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即適用危險汽車駕駛人罰則。
除此之外,包括嚴重超速、道路上蛇行、未禮讓行人、惡意逼車、車輛零件掉落、未繫安全帶等違規事項,這次修法都加重罰則。立委賴香伶也說,希望這次修法能讓台灣洗刷行人地獄的罵名,也希望能透過地方政府執法和配合,降低交通事故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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