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3項「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法案今天送出內政委員會,不需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討論,並將由內政委員會召委莊瑞雄進行補充說明。
日前南投立委補選時,藍營色彩濃厚的「全民監票行動聯盟」在南投投票所外攝影、紙本記錄投票者特徵,不僅和投票民眾起衝突,更高喊票投民進黨、青年上戰場等口號,讓選戰亂象叢生。
當時有民進黨人員發現,在一處投開票所外,一名婦人默默記錄來投票的民眾、另名中年男子也在旁不斷提醒她要記錄;另處投票所外甚至被裝上密錄器監控,民進黨對此表示:「譴責並已蒐證!」
另外,投票所現場人員發現一名婦人在附近裝設監視器,隨即錄影報警,而警方趕到現場後,認為婦人疑似已違法,目前將婦人帶回警局了解情況,警方也依妨害投票罪嫌函送法辦。
對此,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提案,指出憲法第132條明白闡釋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鑒於台灣民主選舉制度漸臻成熟,對部分投票選區仍存有在投票所外部分人士,無故以錄攝影器材欲影響人民自由投票意志等情事,因此提出修法增列,不可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
且現行法規範投開票所30公尺內不得從事相關干擾勸誘他人行使投票權之行為,由於該距離限制不合於部分投票所場域現況,於是在選罷法條文內,列舉之不得行為樣態增列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舉。
經內政委員會協商後識討論並獲得共識後,《選罷法》第108條第1、2項未更動,將新增第3項「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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