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選舉期間涉嫌提供1萬元資金,透過士林北投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向某里長買票,請里長支持同黨籍新科議員林杏兒。但蕭景田經檢方多次傳喚卻未到案,去年底遭士林地檢署發布通緝。昨天(3日)下午他自行到案,檢方訊問後認為他之前見調查局上門搜索,竟翻牆逃跑,認為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但法院昨天晚間裁定800萬元交保。
士檢襄閱張惠菁今天(4日)指出,針對蕭景田交保裁定,檢察官正對案件偵辦之影響詳細審酌中,並將依裁定理由的合法、妥適性,提出抗告。
蕭景田在被通縜4天後,昨天自行到案,檢方訊問後諭令限制出境出海。士院開羈押庭,法官庭後認為,蕭景田涉嫌違反選罷法的嫌疑重大,被發布通緝後雖自行到案,先前卻在調查局人員前往住處搜索時,從後牆翻越離開,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裁定800萬元交保。蕭景田昨天(3日)深夜由親友代為辦保,離開時並未受訪。
士檢日前接獲檢舉,指曾繁川做為樁腳,以每票1萬元的代價向一名里長現金買票,尋求對方支持林杏兒。士檢選後續約談曾繁川,認為他涉嫌違反《選罷法》且有串滅證之虞聲押,但法院認為尚無羈押必要,裁定5萬元交保候傳。
林杏兒曾於去年12月28日以證人身分赴士檢應訊,當時她否認賄選,檢方訊後請回。隨即她也發聲明強調未指示賄選,自己與該案無關;也否認外傳蕭景田是她的乾爹,稱2人單純是黨內同志。
但另一名里長卻證稱,賄選的資金來自蕭景田,當時的說法是國民黨提供的競選費用,收受時並未提及林杏兒。檢察官訊問後,懷疑蕭景田為幕後出資者,將他列為被告,通知到案說明,然而對方卻屢傳不到。
檢方去年完成通緝流程後,於12月29日檢方正式對蕭景田發布通緝,12月30日對林杏兒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士檢指出,蕭案發後先是逃逸,歸案後說法又避重就輕,顯然畏罪避刑,非予羈押禁見,有逃亡或進一步勾串滅證的風險。
到案後的供述與卷內事證不符,又有實質影響證人機會,顯有串證滅證的可能,且此項危險,並非具保所能除去。
另外蕭男曾有翻牆逃亡事實,再參酌其工作、資歷等,足認蕭在發現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時,規避審判或重罪執行而逃亡之蓋然性顯然甚高。
檢方認為有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性,蕭逃亡及勾串滅證的風險,並非具保所能除去,原裁定顯有不當,依法提起抗告。
曼前全案將送往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若高院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該案交保結果就確定不變;若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士林地院更為裁定,地院收到檢還卷宗,須再度儘速傳喚蕭到院進行羈押訊問庭。
出稿時間:1/3 17:49
更新時間:1/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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