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官報警逮販毒學生卻被記過 法院打臉教育部懲處理由

上報快訊/賴姵霓    2023年12月19日 17:13:00

桃園某高中一名教官發現學生在校園販毒吸毒,報警請警方逮捕學生,反遭家長指控處置不當。教育部也認為教官違反「教育輔導先於懲處」比例原則,予以記過2次。教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案經教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調查未明確,發回原審。



 



桃園一名翁姓教官於2019年11月15日獲報,校內有同學販毒吸毒,他立即報警,警方也在交易現場逮捕販毒學生,事後也遭法院裁准羈。未料該名學生的家長向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表示不滿翁男的處置方式,案子再反映給教育局處理。



 



桃園市教育局調查後決議記過1次,但教育部認為還有些問題待釐清,因此請教育局再行函報。桃市教育局在第2次軍訓人評會後,認為翁姓教官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決議記過2次,翁男不服提起申訴仍未獲變更,再提訴願仍遭駁回,所以一狀告上法院。



 



翁男表示,報警前他曾與輔導室主任、老師開會討論,最終做出報警決定,最終破獲販毒並頒發感謝狀。他身為公務員,依法告發應受吹哨者保護,結果卻被記過2次,實在非常冤枉。翁男還指出,教育局召開人評會時,未給予實質陳述意見、調查有利證據的機會,甚至拒絕告知懲處緣由,態度惡劣。



 



教育局回說,翁姓教官得知毒品交易當下並未阻止交易發生,而是利用LINE私訓學生到校外土地公廟等待交易,已違反「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的比例原則,更使學校無法立即啟動學生輔導機制,在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上有違失。





 



教育局表示,通報學生事後責怪自己害同學被羈押,自責壓力過大,又發現另一學生可能才是藥頭,被羈押學生並無前科,認為可能有陷害疑慮,翁姓教官作法已產生不確定風險,嚴重損害結果,因此請求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從警方報告內容中,得知翁男確實有協助破獲案件並請警方保護學生,也討論教官與校方人員權責劃分,教育部人評會決議內容卻未見對有利翁男的事證進行討論。因此認為判決正當性不高,撤銷原處分。教育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原審判決尚有可議之處,卻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考量本件事實還未明確,等原審再為調查審認,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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