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律師公會任職超過30多年的會計師李雪琴,自2013年起,利用辦活動、處理公款時,以重複提款為手段私吞公款,8年侵占6098萬元。一審法官依業務侵占罪判刑4年,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她另加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加上侵吞款項未歸還,加重改判7年。
李雪琴於2013年入職台北律師公會擔任會計師,並趁辦活動、處理公會公款時,將主要收入領出後,以未入帳、短存或重複提領等方法侵占公款。為了避免被發現款項有出入,李雪琴於各年度結帳時修改電腦系統會計分錄,使帳列存款餘額與實際存款餘額接近或一致,再送至列印製作年報,將由不實款項作成之文書,提交理監事、年度大會審核。
偷領公款的行徑直到2020年台北律師公會理監事改選時,新任理監事才發現少了6000多萬元的存款,驚覺不對勁。經過仔細查帳後,才揪出李雪琴的惡行。因此,台北律師公會向檢方提出告訴,檢方經調查問訊後對李雪琴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李雪琴不僅坦承犯行,還主動繳回犯罪所得640萬元,並稱「我拿走律師公會的錢,是用於支付生活費,像是房貸、生活開銷、保費,還有失智症母親的看護費,錢都是我拿走的。」一審法官認為李雪琴有悔意,並將她判刑4年。
但檢察官認為刑度過輕,因此上訴高等法院,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李雪琴除犯「業務侵占罪」以外,也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外,李雪琴僅賠償640萬元,之後就未再賠償,無法彌補台北律師公會這8年的損失。
因此,高院認為李雪琴惡性重大,加重改判有期徒刑7年,並沒收犯罪所得5458萬7263元。而台北律師公會也對李女提出另訴求償,一審判決李女須賠償559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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