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發生在新北市八里的「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死者陳進福家屬向凶嫌謝依涵、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及2名股東索賠,一審判謝依涵獨自賠償631萬餘元,但更二審判決呂炳宏及2名股東需連帶賠償631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6日)認為,更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進入更三審。
「媽媽嘴」女店長謝依涵2013年2月16日晚間,將安眠藥摻入常客陳進福、妻子張翠萍飲料中,將2人迷昏後,帶至紅樹林殺害並推入海中,接著盜領張婦存款,謝女蛇蠍犯案手法引發社會震驚,老闆呂炳宏第一時間被懷疑是共犯,事後才發現他並不知情。謝女法院從一審至更一審曾3度判死,高院更二審宣布判無期徒刑定讞,現發監桃園女子監獄服刑。
陳進福家屬事後要求謝依涵、呂炳宏及股東陳唐龍、彭元忠4人應付連帶賠償1031萬8820元,一審判決謝依涵應賠償家屬各315萬9410元。二審認為「媽媽嘴」公司也須連帶賠償,更一審仍維持判謝依涵單獨賠償,但判決再度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呂炳宏3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第一審已不爭執「媽媽嘴」是合夥團體,更二審卻認定是非合夥的共同出資關係,並要求呂等3人負責,不符合不爭執事項,若非合夥關係,更二審也未敘明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判決理由不完備,有待釐清。
最高院認為,更二審提及媽媽嘴提供的咖啡飲品,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的「安全性」,認為呂炳宏等人也未善盡監督謝依涵,最高院認定該項與《民法》181條第1條牴觸,因此廢棄發回高院,進入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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