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松,2013年依董事會決議領取1440萬元退職金,不過,衛福部認為,退職金無發給依據及標準且董事長無工作規則適用,基金會提告請求返還,但一審敗訴。基金會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1日)判陳炯松須返還1439萬9000元。可上訴。
86歲陳炯松,曾任總統府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委員、增額國民大會代表、台北市議會副議長、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等職。
2014年連勝文競選台北市長時,陳炯松曾說出「沒有國家立場的、沒有民族立場的一個候選人,不能讓這樣的人來治理我們『中國的』首都」批評柯文哲。柯文哲則是指該基金會竟然由沒有醫療背景陳炯松,任職該基金會董座達20餘年,年薪高達216萬,每次開會出席費8000元,柯文哲覺得不可思議,大喊嚇一跳。
雖然,陳炯松在2017年卸下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職位,但董事會在2013年10月18日,決議發放陳烔松退職金1440萬元,一度引發爭議。
根據病理發展基金會提告主張,捐助章程或轄下台北病理中心工作規則就董事長退職金發放,並沒有明確規範,且沒有依行政院訂定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經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定、備查,董事會無權限決議發放董事長退職金。
病理發展基金會表示,對於董事會2013年10月18日作成發放陳炯松退職金1440萬元決議,衛福部不予備查,且要求追回退職金,證明該決議無效,故要求陳炯松返還領取1440萬元退職金,同時,宣告董事會該項決議無效。
當時,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董事會決議有效,並判決陳炯松勝訴,不須返還退職金1440萬元。不過,該展基金會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病理發展基金會是政府捐助設立的醫療財團法人,應受主管機關衛福部監督業務。
此外,該件退職金給付目的同退休金,性質上為延期後付薪資,應適用衛福部2013年規定,由董事擬議董事長退職金基準,送衛福部核定或備查後始得生效,程序未完備前,董事並無權限決議發給董事長退職金,或定其數額,因此,該董事會決議為無效,且陳炯松熟知主管機關監督程序,並非善意第三人,不得主張不知決議有無效原因而受保護。
高院也表示,病理發展基金會後來於2017年度預算書編列「董事長退休金1000元」,決算書編列支用1440萬元,預算部分,經衛福部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因此陳炯松有權受領1000元退職金,至於其餘退職金1439萬9000元部分,則無權領取,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病理發展基金會,並宣告董事會該項決議無效。
另外,高院認為,病理發展基金會後來在2017年度預算書編列「董事長退休金1000元」,預算部分經衛福部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因此陳炯松有權受領1000元退職金,至於其餘退職金1439萬9000元部分,則無權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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