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10年間盜領客戶資金3.5億元,法院一審判他依《銀行法》特殊背信罪10年6月,更一審改11年6月,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18日)駁回上訴定讞。
2003年6月起,台新銀行前高階理專周勵宏,在台新銀行中和分行任職,先後擔任分行業務、理財專員、負責VIP客戶,周男因透過推銷金融商品、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以方便業務為由,要求客戶在多張空白出款單簽名。10年來併吞6名VIP客戶資金高達3.3億,以彌補投資失利的資金缺口,被外界戲稱為「最貪理專」。
周勵宏因投資期貨失利,挪用客戶存款,除填補個人財務黑洞,還大方支付女友生活開銷,及到酒店尋歡,出入甚至以保時捷等名貴跑車代步。陸續共A走6名客戶2.83億餘元,事後又沒悔意,也沒有設法賠償客戶和銀行損失,更想要積極脫產,因此,檢察官建求法院重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北地檢署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周男,台北地院判周男10年6月徒刑。高等法院二審加上檢方移送併案周男涉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及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特殊背信罪犯行等,判周男應執行12年4月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法官考量周男坦承主犯,僅就是否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的法律爭點置辯,曾陸續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返還部分款項外,依《銀行法》背信罪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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