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豪宅控建商「廣告不實」反被告 法院判楊謹華須付942萬違約金

上報快訊/袁維駿    2024年03月20日 15:15:00

藝人楊謹華2014年購買鄰近北市內湖區1戶預售豪宅,連2車位價格逾6000萬元。但2017年交屋前,發現屋外視野遭網球中心場館遮擋,質疑預售廣告不實要求解約退款,但建商「青霖建設」不服,反控楊未配合繳款和銀行對保提告求償違約金,法院審理後,判楊謹華需賠償942萬4500元,但因楊謹華已先付款1729萬元,僅需抵扣無須額外支付,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內容指出,楊謹華2014年6月1日透過代銷公司,購入由青霖建設公司建造、馥鈺廣告公司代銷的簽約購買位於北市內湖的「溫布敦-19」建案預售屋,包含8樓1戶及2車位,總計6200萬餘元。當時她購入位於8樓物件,權狀71.25坪格局4房2廳2衛,包含2個車位總價6283萬,在該物件於2017年準備交屋時。



 



楊謹華反駁,因視線受到旁邊北市網球中心阻擋,代銷公司當時預售廣告標榜「5.12公頃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不同,2017年7、8月間,建案接近完工時,她才發現網球中心和預售屋太靠近、遮擋視線,與當時廣告所稱全然不同,向建商反應均未獲正面回應。



 



楊謹華2017年8月22日發函給青霖建設,以受詐欺買賣為由,撤銷購買預售屋的契約,由於契約已不存在,青霖建設等人不得向她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等,並反訴青霖建設應返還她已繳交的518萬7000元、1210萬3000元。



 



不過,建商認為,推出該案時,市府還沒敲定在國家網球中心興建世大運所需的網球館細節,所以並無廣告不實。此外,加上2016年7月網球館鋼骨結構已完成,是否會擋住視線一目了然,楊謹華仍繳納當期購屋款,事隔1年才發函要求解約,已超過法定時效,主張楊謹華已違約,在去年寄發律師函給楊謹華解約、沒收依總價15%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故再向楊謹華求償1577萬餘元損失。



 



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透過檢視雙方對質錄音檔案,法官認定簽約前代銷人員確實依照當時資訊解說、並無隱匿,也不構成施用詐術使楊謹華混淆不清、陷於錯誤情形。所以,認為楊謹華不能片面解約與要求退款。



 



不過,認為該建商所求償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並非強制履約「懲罰性」,故依總價15%計算的違約金942萬4500元,已涵蓋遲延利息、2次代銷服務費、裝修費與房地跌價損失等金額,但因楊謹華已付1729萬元足以完全抵扣,最後判決楊謹華不必再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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