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豐涉搶案遭軍法冤判2年 26年後再審終獲清白

上報快訊/高陸    2024年03月21日 15:09:00

26年前曾在軍中擔任1等兵的男子王瑞豐當時被控與一名陳姓男子在高雄騎車搶劫,普通法院判陳男無罪確定,但王男卻因軍職被軍事法院判刑5年確定。王男去年更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軍事審判法規定並未違憲,但兩案主要證據一樣,同意王男案子再審,高雄高分院今天(21日)認定此案證據不足,終判王男無罪。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1997年5月18日,王男與陳男被控騎機車在高雄鳳山搶奪洪姓母女黑色皮包,到手後就加速逃逸,警方當天晚上就循線逮捕2人,由於王男軍職關係,被移送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偵辦。



 



陳男為一般民眾,由普通法院審理,高雄地院依搶奪罪判他1年徒刑,但上訴後,法院再勘驗人證、物證,認為證據不足,最後判陳男無罪確定。但王男初審卻被判6年3月徒刑,聲請覆判後,海岸巡防司令部撤銷發回更審,後來軍事審判法1999年修正,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繼續審理。



 



王後來被依共同搶奪財物罪判刑5年,上訴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後撤銷改判,但仍判刑5年;再上訴高雄高分院,但被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定讞,王男最後在國軍監獄服刑2年多,王為爭取清白,入獄後不斷申請救濟,但最後聲請假釋才出獄。



 



王男去年申請釋憲後獲憲法法庭同意再審,高雄高分院去年10月11日開始再審,今上午合議庭認定,全案僅單一指述,缺少王涉案證據,王男罪刑終於被撤銷改判無罪。



 



對此,王男稱,一開始期望過軍事法院會給他可以還他清白,但軍法的審案方式、做為跟態度都讓人大失所望,且還在沒證據情況下,硬判他有罪,入獄的幾年是靠著妻子每周的書信往來,願意相信他的清白撐過去,最後終於走完這段20多年的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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