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件!法院裁定北監設投票所 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擬提抗告

上報快訊/藍誼軒     2023年10月12日 21:55:00

林姓受刑人明年1月總統大選時仍在監服刑,因不滿投票權遭剝奪,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今天(12日)裁定桃市選委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先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或以其他解方供林姓受刑人投票。矯正署表示,本案尚未確定,將視終審法院裁判結果再行處理。不過,中選會與桃市選委會傳出將依法抗告。



 



林姓受刑人現於台北監獄服刑,2019年底將戶籍遷入監獄,但出監時間趕不上明年1月13日舉行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對此,林姓受刑人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希望行使投票權。



 



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也在今年3月回覆林,指出若受刑人將戶籍轉至監所,就要在監所所在地區投票,但需要讓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但若是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則算「特設投票所」,等於是「不在籍投票」,因此僅回覆會再制定規範、避免爭議。



 



但林姓受刑人認為,明年大選在即,擔心當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暫停狀態處分。



 



法院今天表示,林姓受刑人已滿20歲,且從戶籍遷入北監後,一直到明年投票日,設籍已超過4年,再加上林於國內居住6個月以上,且投票日時也在監執行,因此認定林姓受刑人是選舉權人,「應無疑義」。



 



法院提及,受刑人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雖在監期間,自由、居住或遷徙權利遭限制,但選舉為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



 



根據2006年修正通過的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皆已刪除受禠奪公權宣告者不得投票的規定,因此依照現行法,受刑人的選舉投票權並不會喪失,也不會遭剝奪。



 



北高行強調,受刑人縱使不符外出條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其投票權。



 



對此,桃園市選委會出面回應,監所內設置的投票所是特設投票所,是因法律無明文規定,導致此問題無法立法解決。但中選會表示,「特設投票所」確實為學理上的稱呼。北高行補充,若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限制人民行使選舉基本權,否則等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北高行也認為,林姓受刑人勝訴可能性不高,且時間緊迫,但若林最終無法投票,等於基本公民權利遭剝奪,屬「重大損害」認定有急迫危險,因此,先是裁定桃園是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准許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提出其他方法,供林姓受刑人投票。



 



據《中央社》報導,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透露,中選會與桃園市選委會將依法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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