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議員林阳乙夥同已故前副議長林炳利,及綽號「二哥」男子,2020年1月底至3月期間合夥開賭場,林阳乙分得賭場盈餘436萬元。一審判林阳乙6月徒刑且沒收犯罪所得,林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19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6月確定。
據檢警調查指出,林阳乙和已故前副議長林炳利,綽號「二哥」3人,在2020年1月底至3月期間利用台南市安南區長和路某鐵皮屋作為賭博場所,且僱用廖宗仁、黃文宏、陳壽興等人進駐賭場工作,再由林炳利及林阳乙,負責對外招攬賭客。
一審時,法官認為,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6月,沒收犯罪所得,黃、陳及廖3男均判3月。
台南高分院表示,本案抽頭金高達1090多萬元,3人扣除開銷後,並以4、4、2拆帳,林阳乙、林炳利及綽號「二哥」男子3個月分別獲取436萬元、436萬元、及218萬元不法利益。
台南高分院指出,林阳乙雖主張「我都沒有拿到錢,還開出7百多萬元的支票給林炳利」等,但從記帳單,及相關證據發現,林阳乙已將抽頭金436萬元用來償還積欠賭債1155萬9500元。
院方指出,林阳乙就原判決的量刑及沒收部分上訴,因此,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及沒收部分。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濫用裁量情事,也並沒有過重情形。
針對沒收部分,台南高分院說明,林阳乙分得436萬元抽頭金以及抵償賭債等,都是依照林阳乙供述及扣案記帳單為證,且記帳單詳載林阳乙、林炳利與「二哥」拆帳結算,法官認林阳乙上訴難有理由,最後予以駁回上訴,維持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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