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曾唱紅風飛沙、海海人生等歌曲,教唆大姊陳乃嘉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簽下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陳盈潔遭檢方提起公訴,最高法院依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處3年2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43萬200元沒收,陳盈潔確定須入獄服刑。
陳盈潔以要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為由,在2011年向邱姓友人商借200萬元,後來又追加借280萬元,而對方希望有人幫陳盈潔作保,陳盈潔就和大姐陳乃嘉討論後,決定偽造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在本票上簽字,事後陳郁心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該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且追債時邱姓友人發現是陳盈潔教唆偽造本票,因此提告。
陳乃嘉則是自首偽造本票,在2015年間遭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檢方認定陳盈潔與陳乃嘉是共犯,因此依「偽造有價證券罪」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將陳盈潔判刑3年2月,但高等法院改判無罪遭撤銷後,高院更一審改判1年8月,緩刑4年,上訴到最高法院又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審酌證人到證述及卷內客觀事實,認定陳盈潔確有構成「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即使她辯稱她對陳乃嘉為情緒性言語,並非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的意圖,仍不足採信,仍確定她有罪,判刑3年2月,而陳盈潔因本案獲有110萬元的犯罪所得,扣除已返還的66萬9800元,更二審認為,餘額43萬200元應予沒收,陳盈潔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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