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24日)初審《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的相關資訊,若違反將處新台幣6至60萬元罰緩,若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強化被害者保護。
初審通過,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不受限制的事,被害人是成年人,且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另外,若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為監護人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
若違反上述規範,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委員會初審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擬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調查小組的女性代表比例,和接獲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提報審議會審議及相關處理程序,且為保障性騷擾申訴案件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也增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規範在有詢問當事人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另外,針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的罰則,委員會初審對此有初步共識,希望調整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尚未有共識的是,對於是否要求性騷擾行為人接受性騷擾、性平教育,行政單位認為執行困難,立委游毓蘭則提議可以委託NGO辦理,並由行為人自費,此條文將保留至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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